{"billNo":"202110078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33/11421003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33/11421003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1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330000"}],"議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王鴻薇","謝龍介"],"連署人":["賴士葆","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翁曉玲","林倩綺","牛煦庭","邱鎮軍","鄭正鈐","馬文君","顏寬恒","廖先翔","蘇清泉","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655"],"mtime":"2025-04-21T18:14: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66","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王鴻薇、謝龍介等18人，鑑於監察院111財調0013號已指出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因法令規定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並侵害賦稅人權，且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關於核課期間之規定，亦採非故意逃漏稅捐者之核課時間為五年，故意者為七年之規定，然現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卻為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方可不得再行核課，無法改善萬年稅單所造成人民之困擾。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5","law_nam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n\n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提出答辯書狀，具體表明對於該追加或變更事由之意見。\n\n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n\n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n\n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655:01655:2016-12-09-制定:21","說明":"一、監察院111財調0013號已指出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因法令規定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並侵害賦稅人權，且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關於核課期間之規定，亦採非故意逃漏稅捐者之核課時間為五年，故意者為七年之規定，然現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卻為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方可不得再行核課，無法有效改善萬年稅單所造成人民之困擾。\n\n二、爰修正本條第四項之規定，將十五年之核課期間縮短為七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n\n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提出答辯書狀，具體表明對於該追加或變更事由之意見。\n\n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n\n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七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n\n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5-04-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