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謝龍介"],"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黃仁","洪孟楷","翁曉玲","林倩綺","牛煦庭","邱鎮軍","黃建賓","鄭正鈐","馬文君","顏寬恒","陳超明","廖先翔","許宇甄","蘇清泉","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3616"],"mtime":"2024-12-02T18:19: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67","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謝龍介等22人，鑑於少子化危機越趨嚴重，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同時兼顧配偶雙方孕產時之共同需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少子化危機越趨嚴重，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應同時兼顧父母雙方共同之備產需求。\n\n二、另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勞工之權益亦應參比公務人員之待遇。\n\n三、另生產前檢查、即將生產時之陪同及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等，皆屬於配偶雙方於生產前之共同需求，故另各名訂為產前準備假與孕產陪同假，以統一假別名稱使用。\n\n四、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部分文字。","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十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孕產陪同假七日。\n\n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