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3623"],"mtime":"2025-12-05T15:54:38+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國成","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98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惟我國自提比例偏低，且由於人口老化加速、少子化及通膨日益嚴重，勞工退休金支應退休生活常有不足。現行勞工自提退休金由勞動部基金運用局管理運用，勞工退休金收益雖由政府保障兩年期定存，惟利率過低將使勞工未來退休金不足以支撐基本生活。當今國外退休金自選投資標的已行之有年，符合全球退休金管理之主流趨勢，可有效滿足不同勞工退休儲蓄需求並分散風險。透過投資自選的過程，亦得逐步建立國人正確理財觀念與經驗，有助其累積退休保障。綜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勞工自提退休金可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同時考量退休金之重要性，制定相關監管與風險管控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自願提繳退休金係屬勞工個人財產，為提供勞工多元化投資理財管道，增加勞工自提意願與收益，爰參考美國個人退休帳戶（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英國個人儲蓄帳戶（ISA，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日本個人儲蓄帳帳戶（NISA，Nippo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由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或投資專業機構合作，建立勞工自選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之機制，引導勞工自行累積退休準備，降低高齡者經濟風險。藉由制度面鼓勵民眾長期投資，及早累積退休金，以增強第三支柱退休金、保障高齡者經濟安全；亦有助於資本市場穩定成長。\n\n三、為減少勞工選擇成本，培養勞工對自選投制度接受度，爰規定除勞工自行選擇外，參照私校教師退撫制度之設計，由勞工授權基金運用局按勞工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標的組合。","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儲存於第六條之勞工退休金，勞工得選擇一部或全部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投資個人專戶。\n\n勞保局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提供勞工自行選擇，未選擇者，得由基金運用局按勞工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標的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勞工退休金安全永續，減少風險，參考現行勞保局經管基金之制度，規定投資標的與標的組合應按季評等，提審議小組審議。\n\n三、自選投資制度雖鼓勵勞工選擇投資標的，惟考量勞工退休金對勞工老年生活之重要性，應較普通商業投資設計更周密之風險管控機制，且於市場動盪或虧損過鉅時，應有強制停損設計。\n\n四、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雖與投資風險自負之精神有違，但為確保較不諳投資理財知識之勞工退休權益，減少新制推動阻力，參照現行勞退基金、私校退撫基金保證最低效益之精神，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仍應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且範圍限縮在最低投資風險標的或標的組合，以及基金管理局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代勞工被配置之範圍，政府之保證責任已適度之限縮，爰為第三項規定；至於勞工自行選擇其他收益較高但伴隨較高風險之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則未有最低收益保障，避免將其風險轉嫁由國庫承擔。","修正":"第十四條之二　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應按季評等，提投資標的審查小組審議。\n\n勞保局應會同相關機關，就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訂定風險管控與強制停損機制。\n\n勞工自選經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或基金管理局依前條第二項配置之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之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審查標準之訂定方式，暨授權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小組、辦理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資格或專業投資機構、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定，同時規定必須納入監理會之意見，確保制度周延並能納入勞工代表之意見。","修正":"第十四條之三　自選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訂定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之審查標準。\n\n自選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之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小組、辦理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監理會及相關機關擬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避免勞工自選投資制度施行後，因金融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自身因素造成勞工退休金之損失，並減少政府風險分擔成本，爰參照存款保險與保險安定基金制度，設立財團法人勞工退休金投資安定基金。\n\n三、勞退安定基金之財源，參考保險安定基金之設計，授權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惟每年不得少於機構業者投資額支千分之一。\n\n四、為避免重大情事導致自選退休金發生重大非市場因素之損失，超過勞退安定基金所得負擔，引發社會動盪，爰規定主管機關於此情形下，得編列預算撥補；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修正":"第十四條之四　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提供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之金融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勞工退休金投資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勞退安定基金）。\n\n勞退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勞退安定基金由提供投資標的或標的組合之金融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每年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機構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機構業者年度承接勞工自選退休金投資額之千分之一。\n\n勞退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勞工權益，且有嚴重危及社會、金融安定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撥補；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40","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n\n二、勞動基金監理會監管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且有勞工代表參與。惟現行就勞工退休金與退休基金之會計報告與年度決算，及收支、運用等財務報表，卻未明文規定須由監理會審議，顯有缺漏，故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相關財務文件須經監理會審議後方得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臻周延。\n\n三、明定金融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業務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監理會與基金運用局備查。","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經監理會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監理會審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n\n金融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選投資業務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監理會及基金運用局備查。"},{"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70","說明":"鑒於建立勞退投資自選機制，與勞工退休權益關係甚鉅，且須耗時完備配套機制、進行法制作業。為予相關機關足夠之作業時間，並考量對勞工必須之推廣與宣傳，爰規定相關修正條文於公布後兩年內施行之。","修正":"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二年內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07898","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