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90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15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2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2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103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2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1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590000"}],"議案名稱":"「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連署人":["楊瓊瓔","羅智強","林沛祥","陳菁徽","陳超明","翁曉玲","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1","laws":["07268"],"mtime":"2025-02-12T08:06: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90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係為促進本中心業務執行效率及多元代表性，並配合業務需求及監督機制之完善，爰擬具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因應運動部之成立，將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以確保政策與資源整合，提升運動發展效能。並刪除教育部委託專責機關之規定，以反映運動部設立後的專責功能。（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修訂本中心業務範圍，增列運動醫學、心理韌性、營養科學等相關研究項目，並加強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以提升運動科學的多元應用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增列董事會與監事會至少包含一名具運動科學專業的原住民籍人士，以促進多元文化及族群代表性。原住民選手在近年奧運及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體現出卓越的運動天賦及對體育競技的貢獻，此修正有助於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n四、明定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更換，但特殊需求下可經行政院核准延任一年，僅限延任一次，以保障管理層穩定及業務連續性。（修正條文第十條）\n五、增列董事會重大人事決策監督及國內外重大合作策略之審議權限，強化管理參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六、設置績效評估問責機制，對執行長及主要管理人員定期評估，涵蓋年度目標達成率、資金運用等，以增強資源效益及問責性。（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n七、增訂駐外人員派駐條款，明定本中心得依業務需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派駐人員，以強化國際業務支援。（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二）\n八、增列駐外人員派駐之核准權限，使監督機關能有效管理本中心的駐外業務，確保國際合作支持。（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九、增列重大國際比賽或特別活動的經費調度彈性條款，允許監督機關核准必要資金，以確保重大活動順利推進，不受年度預算比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7268","law_nam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n\n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說明":"一、對第一項進行修訂，並刪除第二項。\n\n二、因應運動部之成立，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隸運動部，故修正第一項。\n\n三、隨運動部成立後，無須再委託或指定其他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故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現行":"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4","說明":"一、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後的政策重點，新增「運動醫學研究」作為本中心業務範疇之一，並將「心理韌性」與「營養科學」納入運動科學研究重點，強化支持運動員身心健康及運動表現的研究基礎。\n\n二、增列「合作與學術交流」及「跨領域合作」，以加強國內外運動科學機構之交流，促進跨學科間的知識整合及應用，提升本中心的國際競爭力。\n\n三、修正條文納入「國際運動合作」，擴展業務範圍，支持全球運動事務的協作，並藉由推廣運動科學成果提升國民健康。","修正":"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及參賽所需的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與運動醫學研究。\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的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並促進運動醫學、心理韌性及營養科學等相關領域之發展。\n四、進行運動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以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與學術交流。\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並推動跨領域合作。\n七、推廣運動科學成果，普及全民運動應用，提升國民健康。\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及國際運動合作相關之業務。"},{"現行":"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加對董事會成員中包含原住民籍專業人士的規定，以促進文化和族群的多元代表性。\n\n二、配合實務需求，明確要求董事會成員中應包括至少一名具運動科學相關背景的原住民籍專業人士，並明定性別比例不低於總數的三分之一。\n\n三、此條修正旨在促進董事會成員的多元性與代表性，保障原住民人士的參與機會。","修正":"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至少一名應為具備運動科學相關專業背景的原住民籍人士。\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確要求監事成員中包含一名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原住民籍人士，以促進監事會的文化和族群多元性。\n\n二、監事性別比例維持不低於三分之一，以確保性別多樣性。\n\n三、本修正為使監事會組成更加包容並代表多元族群，增強監事會在監督職能方面的社會認受性。","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監事中至少應包含一名具相關專業背景的原住民籍人士。\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n\n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12","說明":"一、修正第四項，明確指出董事長初任年齡限制，及在特殊情況下經行政院核准可延任一次。\n\n二、此修正旨在符合實務需求，同時兼顧董事長的年齡及延任需求，確保本中心董事長的適當性。","修正":"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n\n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因應本中心特殊需求，經行政院核准可延任一年，最多得延任一次。"},{"現行":"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n\n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n\n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n\n四、規章之審議。\n\n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n\n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n\n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n\n八、經費之籌募。\n\n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七項，增列「及主要管理人員」，使董事會對執行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均有同意權，以加強董事會對核心人事的控制力。\n\n二、增列第九項，明定「國內外重大合作策略之審議」，讓董事會在國內外合作事務上擁有決策參與權，以利推動中心的國際業務及重要合作。\n\n三、此修法目的是強化董事會在重大人事及跨國合作上的監督和決策職能，確保中心在戰略層面上的更廣泛參與和管理權限。","修正":"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n\n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n\n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n\n四、規章之審議。\n\n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n\n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n\n七、執行長及主要管理人員之任免之同意。\n\n八、經費之籌募。\n\n九、國內外重大合作策略之審議。\n\n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現行":"","說明":"一、新增條文，要求本中心設置績效評估問責機制，針對執行長及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定期評估，以確保資源分配和使用的有效性。\n\n二、此條文明確規定績效評估的內容，包括年度業務目標達成率、資金運用效率及重大計畫執行成果，並將評估結果報送監督機關備查。","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本中心應設置績效評估問責機制，針對執行長及主要管理人員定期進行評估，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n\n績效評估應包含年度業務目標達成率、資金運用效率及重大計畫執行成果，評估結果應報監督機關備查。"},{"現行":"","說明":"一、此新增條文明定本中心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根據業務需求派遣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n\n二、增設該條文是為因應本中心的國際業務需求，增強對跨國合作、國際賽事支持等的彈性調度能力，提升本中心在全球競技舞台上的支持能力。","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本中心得經監督機關核准，依業務需要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駐外人員的派駐期間及方式，依實際任務需求進行調整。"},{"現行":"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4","說明":"一、增列「駐外專業人員之派駐核准」為監督機關的監督權限事項。此修正是為配合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明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駐外人員派駐的核准權限，保障駐外業務的合規性與管理權責。\n\n二、本修正條文強化監督機關的職能，確保在駐外業務和國際合作中，能更有效管理派駐人員，提升本中心國際業務的靈活性與效率。","修正":"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駐外專業人員之派駐核准。\n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n\n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加但書規定，針對重大國際比賽或特別活動需求，若經監督機關核准，可不受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需送立法院審議的限制。\n\n二、此修法目的是為應對重大賽事或特別活動的臨時經費需求，提供彈性，確保中心能靈活調配資源以應急，提升應變能力。","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但為應重大國際比賽或特別活動需求，經監督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n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first_time":"2024-11-29","last_time":"2025-01-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