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9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3717"],"mtime":"2024-12-02T18:21:09+08:00","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羅廷瑋","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15號","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羅廷瑋、廖偉翔等19人，鑑於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台灣是島國屬潛在受害國，為節能減碳並因應氣候變遷，於去年因應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本法第三十二條設置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作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然原住民保留地中目前有十一萬公頃的公有林地及七萬公頃的私有林，為政府共同守護碳匯，負起溫室氣體減量之工作，並肩負氣候變遷調適之任務，惟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運用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恐不利相關業務之執行，顯然有所不當；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初，亦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故為彌補《氣候變遷因應法》當時修法之疏漏，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業務經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以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要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啓楷","林國成","謝龍介","王鴻薇","洪孟楷","馬文君","楊瓊瓔","廖先翔","傅崐萁","羅智強","陳玉珍","牛煦庭","顏寬恒","林沛祥","羅明才","翁曉玲"],"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7","說明":"一、按本法第三十二條設置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作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合先敘明。\n\n二、原住民保留地中目前有十一萬公頃的公有林地及七萬公頃的私有林，亦是為政府共同守護碳匯，負起溫室氣體減量之工作，並肩負氣候變遷調適之任務，惟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支用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似為疏漏。\n\n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一百零四年立法之初，已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n\n四、綜上所述，為彌補《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之疏漏，爰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以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要求。\n\n原有第五款至第十三款向後移列。","修正":"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相關事項。\n六、辦理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七、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八、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九、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十、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二、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三、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與第十四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7915","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