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9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4660"],"mtime":"2024-12-02T18:20:59+08:00","提案人":["萬美玲","徐巧芯","楊瓊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44號","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徐巧芯、楊瓊瓔等16人，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中規定，公務人員至國外進修期限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再延長一年。然該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八年未做修正，歷經時空背景不同且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條文第一項中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更改為得延長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王鴻薇","林倩綺","翁曉玲","呂玉玲","張啓楷","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馬文君","許宇甄","洪孟楷","陳超明","賴士葆"],"對照表":[{"law_id":"04660","law_name":"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n\n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n\n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n\n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law_content_id":"04660:04660:2002-01-04-制定:10","說明":"一、鑒於該條文迄今已逾十八年未修改，且歷經時空背景不同且公務人員經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改之必要。\n\n二、另以其他各類人員至國外進修之相關規定視之，「教育人員停職留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若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兩年為主，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得再延長一年，而法官及檢察官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分別為四年及三年，然公務人員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卻僅有兩年，恐不利公務人員職能訓練。\n\n三、另，因專題研究顧及機關實際需要，並考量該專題研究對於機關當前所推動及發展之業務較實際效益，然現行規定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共九個月，恐不利於專題研究，實有修改之需要。\n\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改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使公務人員有充裕時間完成其專題研究。","修正":"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n\n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二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n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n\n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說明":"一、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中規定，公務人員至國外進修時間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再延長一年，然該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八年未做修正，歷經時空背景不同且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正之必要。\n二、此外，以各類人員至國外進修之相關規定視之，「教育人員停職留薪辦法」第五條第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若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兩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而「法官進修考察辦法」及「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中規定，法官及檢察官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分別為四年及三年，然公務人員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卻僅有兩年，恐不利公務人員之職能訓練。\n三、另，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因專題研究需顧及機關實際需要，並考量該專題研究對於機關當前所推動業務之實際效益，然現行規定專題研究之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共九個月，恐不利於專題研究，實有修改之需要。\n四、綜上所述，為增進公務人員之職能發展，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使公務人員有充裕時間完成其專題研究。","提案編號":"20委11007944","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