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9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徐欣瑩","林倩綺","張智倫","林思銘","羅廷瑋","陳玉珍","陳永康","賴士葆","羅智強","盧縣一","魯明哲","謝龍介","吳春城","牛煦庭","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1","laws":["04650"],"mtime":"2024-12-06T21:16: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967","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17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前已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規定，盼減輕公教人員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配合該法修正草案之提出，使公教人員育孫留職停薪期間依法得申請津貼，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n\n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n\n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n\n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n\n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n\n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16","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n\n二、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明文規定具公教人員身分之祖父母，育孫留職期間可申請留職停薪「育孫假」之津貼，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修正":"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n\n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n\n二、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n\n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n\n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n\n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n\n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21-12-24-修正:44","說明":"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配合第十二條增列育孫留職停薪津貼規定，為文字之調整。","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辦理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或孫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first_time":"2024-11-29","last_time":"2024-11-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