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9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徐欣瑩","林倩綺","張智倫","林思銘","羅廷瑋","陳玉珍","羅智強","賴士葆","陳永康","盧縣一","魯明哲","陳雪生","吳春城","謝龍介","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1","laws":["04666"],"mtime":"2024-12-06T21:16: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96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17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前已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規定，盼減輕公務人員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配合該法修正草案之提出，使公務人員因育孫留職停薪期間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爰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66","law_name":"公務人員陞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n\n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n\n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n\n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law_content_id":"04666:04666:2023-05-02-修正:8","說明":"一、本條第三項文字修正。\n\n二、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明文規定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祖父母育孫留職期間因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修正":"第八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n\n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n\n因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n\n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現行":"第十二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n\n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n\n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n\n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n\n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n\n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n\n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n\n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n\n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n\n(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n\n(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n\n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666:04666:2023-05-02-修正:12","說明":"本條第一項第八款配合育孫留職停薪政策，增列經機關核准育孫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修正":"第十二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n\n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n\n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n\n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n\n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n\n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n\n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n\n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n\n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n\n(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n\n(二)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n\n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first_time":"2024-11-29","last_time":"2024-11-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