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9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200049/115420004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200049/11542000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6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790000"}],"議案名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黃捷","黃秀芳","郭昱晴","邱議瑩","王美惠","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蔡易餘","陳培瑜","陳素月","陳秀寳","邱志偉","吳琪銘","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1","laws":["03106"],"mtime":"2026-01-12T12:15: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985","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農產品價格攸關全民權益、農民生計及我國農產品之交易秩序穩定。為穩定農產品價格，遏阻壟斷、操縱價格、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等情事發生，並杜絕有心人士從中獲取龐大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與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爰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第六條之行為目的要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為以「對市場秩序或行為造成危害」認定之，並鑑於現行處罰顯然過低，調整相關處罰罰鍰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6","law_nam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n\n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law_content_id":"03106:03106:2019-06-21-修正:7","說明":"一、鑒於現行本條之構成要件須符合「謀取不正當利益」使足當之，惟現今實務上假消息之散播目的未必為謀取財物利益，而可能係非典型影響交易秩序，進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之結果。故針對本條之行為目的要件改為以「對市場秩序或行為造成危害」認定之，以達成實質嚇阻之效。\n\n二、若不實訊息造成上開之效果，亦應罰之。","修正":"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對市場交易秩序或行為造成危害。\n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或行為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現行":"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n\n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06:03106:2019-06-21-修正:40","說明":"一、農產品之交易若遭壟斷或是惡意操縱價格，恐生龐大之不正當利益，若僅裁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顯難以遏止相關行為之發生，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罰鍰金額修正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n\n二、網路時代有心人士皆可輕易透過網路平台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若未提高相關罰鍰，恐將變相鼓勵相關違法行為以影響交易秩序。為杜絕上開違法行為，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罰鍰亦一併提高至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修正":"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n\n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first_time":"2024-11-29","last_time":"2026-01-0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