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0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黃捷","沈伯洋"],"連署人":["林俊憲","陳秀寳","李坤城","徐富癸","張雅琳","吳沛憶","李柏毅","沈發惠","陳俊宇","陳素月","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思瑤","王美惠","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1","laws":["01825"],"mtime":"2025-03-10T15:49: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003","案由":"本院委員黃捷、沈伯洋等17人，鑑於中國對臺灣持續武力威脅，不斷藉由民主自由空間，施行各種統戰或灰色地帶行動企圖重創臺灣國家士氣，本院雖於2019年增訂特定人士赴中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惟現有條文所列樣態已不足因應實際情況，應有修正必要，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列第二款，序文所列人員於大陸地區不得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臺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n二、增列第三款，序文所列人員參與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媒介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軍官、士官及士兵前往大陸地區。","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n\n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9-07-03-修正:22","說明":"一、本院於2019年增訂第九條之三，特定人士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鑑於中國對臺灣持續武力威脅，不斷藉由民主自由空間，施行各種統戰或灰色地帶行動企圖重創臺灣國家士氣，現有條文所列樣態已不足此條因應實際情況，應有擴充必要。\n\n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改列為序文及第一款。同時將原條文少將修正為少校。\n\n三、增列第二款，序文所列人員於大陸地區不得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臺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例如，新聞曾報導，退役上將夏瀛洲到中國與中國將領舉行論壇時竟稱：「今後不要再分什麼國軍、共軍，我們都是中國軍」。前陸軍總司令陳廷寵日前接受環球網專訪時稱，「現在兵役將恢復為一年，戰力還是零」。\n\n四、增列第三款，序文所列人員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媒介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軍官、士官及士兵前往大陸地區。例如，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與前立委羅志明涉引介48名退將赴中。","修正":"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校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有以下行為：\n一、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n\n二、於大陸地區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臺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n三、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媒介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軍官、士官及士兵前往大陸地區。"}]}],"first_time":"2024-11-29","last_time":"2024-11-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0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