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034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00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1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1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25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410000"}],"議案名稱":"「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1","laws":["01254"],"mtime":"2025-01-10T15:15:00+08:00","提案人":["盧縣一","黃仁","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34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黃仁、蘇清泉等18人，鑑於《國土計畫法》先前雖已修法予以展延，依法本應在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路實施，但因過於倉促，各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提出包括配套不足、圖資未更新、宣導不足等問題，另外《國土計畫法》上路實施後，勢必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因此為強化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黃建賓","林倩綺","廖先翔","謝龍介","游顥"],"對照表":[{"law_id":"01254","law_name":"國土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n\n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n\n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n\n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n\n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n\n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n\n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n\n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15-12-18-制定:8","說明":"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另外，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其適用對象為原住民及原住民族土地，另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法令適用範圍皆涵蓋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綜上，爰新增第四項規定：「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有原住民族代表一人。」","修正":"第七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n\n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n\n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n\n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n\n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n\n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n\n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n\n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n\n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有原住民族代表一人。"},{"現行":"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n\n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n\n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n\n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n\n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n\n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n\n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n\n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20-04-17-修正:40","說明":"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因此爰新增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經部落同意，始得劃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n\n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n\n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n\n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n\n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n\n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n\n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n\n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n\n第一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經部落同意，始得劃定。"},{"現行":"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20-04-17-修正:52","說明":"一、國土計畫乃為保障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並達成城鄉區域發展均衡，更與原住民族人之土地權益，有高度相關，因此需要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人，有更充分時間進行協商，以期雙方有充分溝通時間，取得雙贏。\n\n二、因此，爰修正第二項部分文字，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n\n三、第一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五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提案編號":"20委11008034","first_time":"2024-11-29","last_time":"2024-12-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0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