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04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458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1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1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8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7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020000"}],"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馬文君","鄭正鈐","黃仁","陳永康","邱鎮軍","張智倫","廖先翔","涂權吉","謝龍介","盧縣一","陳玉珍","林德福","林思銘","黃健豪","羅智強","黃建賓","林沛祥","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1508"],"mtime":"2025-02-19T18:15: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043","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至今，已逾二十年未修正。茲因該法未能配合地方改制，造成中央釋出財源不敷地方建設需求，導致地方財政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若不及時改善，體質不良之縣市將無法擺脫財政惡化之泥淖，致嚴重影響地方政務推動，進而阻礙地方自治之落實，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劃法」自1999年修法公布後，至今已25年無修正。考量中央精省後已由原北高二直轄市增為六直轄市，財源分配機制並未隨之調整，致統籌分配規模不足，並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改為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n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用語將第六項所稱「議會」修正為「立法機關」。","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n\n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n\n(一)地價稅。\n\n(二)田賦。\n\n(三)土地增值稅。\n\n二、房屋稅。\n\n三、使用牌照稅。\n\n四、契稅。\n\n五、印花稅。\n\n六、娛樂稅。\n\n七、特別稅課。\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n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說明":"一、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改為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n\n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用語將第六項所稱「議會」修正為「立法機關」。","修正":"第十二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n\n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n\n(一)地價稅。\n\n(二)田賦。\n\n(三)土地增值稅。\n\n二、房屋稅。\n\n三、使用牌照稅。\n\n四、契稅。\n\n五、印花稅。\n\n六、娛樂稅。\n\n七、特別稅課。\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立法機關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4-12-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0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