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0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2/LCEWA01_1102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2/LCEWA01_1102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顥","傅崐萁","楊瓊瓔","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黃仁","林思銘","馬文君","盧縣一","黃健豪","徐巧芯","陳菁徽","魯明哲","洪孟楷","廖先翔","翁曉玲","牛煦庭","顏寬恒","林倩綺","高金素梅","謝龍介","陳雪生","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7245"],"mtime":"2024-12-18T15:14: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5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056","案由":"本院委員游顥、傅崐萁、楊瓊瓔、廖偉翔等21人，為完善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用資格及現職人員得繼續任用一定期間以資過渡，爰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確保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具備相當之專業能力與服務功能，且為避免受特定政黨任意用人，致未能秉持行政中立行事，偏頗執行職務，應明定該中心主任、副主任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提升園區管理專業效能與服務績效。\n二、目前主任、副主任之現職人員，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維護其合理之職業生涯規劃與權利保障，予以訂定過渡條款，明定本條增訂施行後，不受政策改變而影響其任職權益，得繼續任用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為止，也確保人事接續無虞。\n三、本修正案有助於推動產業園區之永續發展，以提升園區治理成效，敬請支持。","對照表":[{"law_id":"07245","law_name":"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負責園區的管理規劃、招商引資及各項營運事項，此職責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背景，以確保政策執行的專業性和有效性。\n\n三，目前產業園區管理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皆為聘用人員，並無公務員任用資格之限制，其任用易受特定政黨之影響，未能秉持行政中立，為加強服務中心之專業效能，以改任用具有文官任用資格之人員擔任。\n\n四、現職人員累積相當之工作經驗，若因政策調整立即令其離職，可能面臨機關行政體系內部人員的情緒性反應之抗性，而不利於業務推動之無縫接軌。因此，過渡性條款規定有助於順利推行措施變革，減少人員不安情緒，並顧及保障現職人員職業生涯規劃，且能妥善因應未來之計畫變動，以避免影響其任職權益。","增訂":"第六條之一　本局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之任用，應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n\n前項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得留任原職稱原職等之職務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4-12-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0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