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0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2/LCEWA01_1102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2/LCEWA01_1102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233/11424002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233/11424002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25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0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6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1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1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154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蔡其昌"],"連署人":["黃捷","蘇巧慧","劉建國","李柏毅","王正旭","吳思瑤","王美惠","黃秀芳","陳培瑜","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楚茵","郭昱晴","陳秀寳","李昆澤","徐富癸","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2017"],"mtime":"2025-05-15T18:16: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094","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鑒於近來假車牌車輛使用情況愈來愈多，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最新統計，今（113）年上半年國道假車牌通報件數不僅超過去年整年數量，更是去年同期三倍，可見假車牌氾濫之情況。由於假車牌不僅危害行車安全、交通秩序及監理成效，更易成為犯罪工具，報載詐騙集團開始使用假車牌開車載車手取款，遇警方追查時即可製造斷點，讓駕駛及監控手駕車逃逸，不少毒販及預謀式犯罪者亦常使用假車牌作為犯案工具。綜上，為遏止偽、變造牌照之違法行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偽造、變造汽車牌照之罰鍰，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且沒入車輛，維護交通及治安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二項，提高罰鍰上限，由現行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修正提高至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針對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無論是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均應按最高額36,000元處罰，且該車輛應沒入之：\n\n(一)車輛的牌照相當於車輛之身分證，車牌其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政府（交通部）定之，是汽車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相當於車輛的身分證，代表著每部車輛的身分。牌照與本法第二十一條駕駛執照均為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且若未依照規定使用亦對公信力及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惟現行對汽車牌照違規行為之處罰卻較駕照輕微，並無道理。\n(二)近年來偽造、變造汽車車牌及其行使的情況氾濫，不僅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更有損交通及公路監理成效，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資料，光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被查到的偽造車牌2022年有539輛；2023年有924輛；今（2024）年1到5月則有837輛，比去年同期的258輛增加240%、暴增2.24倍，現行偽、變造車牌罰鍰過輕。\n(三)根據警方分析近年來使用假車牌之違法者樣態，主要可區分為「AB車懸掛假車牌」及「原車主懸掛假車牌」兩大類，其中「AB車懸掛假車牌」，是民眾購買如牌照遭吊扣、吊銷的無車牌車輛或權利車後，因要上路使用，到網路購買相同車型、顏色的車牌後懸掛上路；「原車主懸掛假車牌」，則多是原車主因酒駕、超速等交通違規遭吊扣、吊銷牌照，為繼續使用原車輛，購買假車牌後懸掛上路。由此可知，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其惡意重大。綜上修正第一項罰鍰金額，以及為嚴懲惡意違法者而新增二項。\n\n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將「前項」修正為「第一項」。\n\n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三款之車輛沒入之，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均科以最高罰鍰。\n第一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現行":"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n\n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n\n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n\n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n\n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n\n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3-04-14-修正:1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文字：配合第十二條修正，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n\n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n\n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n\n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n\n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n\n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5-01-16","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0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