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10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15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1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1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7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103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2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590000"}],"議案名稱":"「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連署人":["楊瓊瓔","林沛祥","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黃建賓","林倩綺","廖先翔","牛煦庭","游顥","謝龍介","邱鎮軍","林思銘","顏寬恒","林憶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7268"],"mtime":"2025-02-12T08:07: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1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106","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等18人，鑒於運動部的設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監督機關將改為運動部。隨著全球運動風氣的興起，我國運動人口逐步增加，且運動對民眾健康有正面影響，推動全民運動已成為當前的必要目標。此外，為強化國際運動交流，草案將增訂遴派專業人員駐外辦事的規定。為了提高運作效率及業務執行的靈活性，本中心的董事與監事將不再受續聘次數限制，並進行必要的規定調整。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68","law_nam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n\n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說明":"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n\n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現行":"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4","說明":"一、依實務運作，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事宜係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本中心辦理運動醫學研究，爰修正第一款，將所定「醫療照護」修正為「運動醫學研究」。\n\n二、修正第三款，明定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為本中心之業務。\n\n三、其餘各款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現行":"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董事」二字。","修正":"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10","說明":"一、為配合實務運作並兼顧董事、監事之專業性，爰刪除第一項所定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第一項有關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業已刪除，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現行":"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已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第二項無明定執行長應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董事、監事、董事長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現行":"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不得有違反性或性別暴力之行為，惟性暴力之生成，與所探討的群體的權力結構有關，體壇因相對封閉的訓練、生活環境，長期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積累，再以多相忍為隊、為校、為國等大義扣帽蓋之；體壇與軍警同為服膺陽剛特質以及多重權力作用場域，儼然成為性犯罪溫床，體壇的性騷、甚至性侵，正是房間裡的大象，人人知悉它的存在，卻難言之，遂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之規範訂定以遏止現象蔓延。\n\n三、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n\n四、除董事長外，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本中心人員不得有性犯罪、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以及經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違規屬實之情事。\n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得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現行":"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4","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九款明定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其後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n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5-01-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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