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1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2/LCEWA01_1102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2/LCEWA01_1102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岱樺","李坤城"],"連署人":["陳亭妃","張嘉郡","蔡易餘","王美惠","黃秀芳","楊曜","林俊憲","吳沛憶","陳俊宇","王世堅","陳秀寳","徐富癸","吳琪銘","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7333"],"mtime":"2024-12-17T21:13: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1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109","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李坤城等16人，鑑於動物臨床醫療一直以來都有進行動物輸血的迫切需求，由於血液供應來源充滿亂象，血品的安全和品質沒有標準，藉由輸血導致動物傳染病的相互傳播一直是莫大的隱憂。由於獸醫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對動物血液製品的需求更是急劇增加，為了維護動物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有效和充足供應可用於動物輸血的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至關重要，爰擬具「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旨在解決國內用於獸醫輸血醫學的動物血液短缺問題，並符合現今社會對動物健康與福祉的需求，確保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產品有效且安全，以維護捐輸血動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對照表":[{"law_id":"07333","law_name":"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之安全與品質及確保其穩定供應，以維護動物健康，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規定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指直接從供血動物採集用於輸血的全血和血液成分，包括：紅血球、富含血小板血漿、濃縮血小板、新鮮血漿、新鮮冷凍血漿、冷凍血漿、液體血漿、冷凍血漿沉澱物、白蛋白和冷凍血漿上清液。\n\n此定義不包括用於再生醫學目的（骨關節炎、肌腱、韌帶損傷等）的富含血小板血漿。免疫血清等抗體產品被視為「生物製劑」，不包括在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的定義中。"},{"說明":"規定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之來源。","增訂":"第四條　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應以國內動物捐血而得。"},{"說明":"明確主管機關推動動物捐血計畫，以解決動物臨床醫療用血需求。","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達到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之國內自給，應積極推行動物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鼓勵民眾自願帶寵物無償捐血。"},{"說明":"為確保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的安全性，捐血動物應受良好照護和符合健康標準，並檢測血液媒介性病原，以維護捐受血動物健康和福祉。","增訂":"第六條　動物捐血機構應致力推展動物捐血工作，提昇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安全，協助確保穩定供應及採行保護捐血動物健康措施。"},{"說明":"為確保受血動物權益，應提供受血動物主人血液來源資訊。","增訂":"第七條　獸醫診療機構、獸醫師使用動物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時，應提供受血動物主人血液來源資訊。"},{"說明":"明確捐血機構推動動物捐血計畫，以解決動物臨床醫療用血需求。","增訂":"第八條　動物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及辦理推展捐血事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為確保捐血動物受良好照護和符合健康標準，應對捐血動物實施健康檢查和血液媒介性病原篩檢，以維護捐受血動物健康和福祉。","增訂":"第九條　動物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動物實施健康篩檢。\n\n捐血動物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前項健康篩檢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確保受血動物權益，應提供動物血液之採集時間、檢驗項目與結果及捐血動物資料等必要資訊，以保障受血動物之權益。","增訂":"第十條　動物捐血機構於必要時，應提供動物血液之採集時間、檢驗項目與結果及捐血動物資料等必要資訊，以防止血液和血液成分製品發生受血動物健康危害。"},{"說明":"定明違反第九條規定之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以保障捐受血動物之權益。","增訂":"第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說明":"定明罰鍰限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增訂":"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為利本法相關制度之準備及宣導，爰定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4-12-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1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