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1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2/LCEWA01_11021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2/LCEWA01_11021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7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1254"],"mtime":"2024-12-06T21:16:26+08:00","提案人":["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徐欣瑩"],"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141號","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徐欣瑩等27人，有鑑於國土計畫法所造成的農地特別犧牲，應將法定補償制度在農業地貢獻度中，納入財政劃分法的分配權重，以對於地方不公平負擔的特別犧牲補償，以法律明文規定。其次，中央須統一規劃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由農地面積不足之縣市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之縣市購買補足。最後部分的補償經費也應該要用於挹注成立農產專區、發展產業園區與災害農損之用途。爰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智強","呂玉玲","黃仁","林沛祥","林思銘","蘇清泉","陳雪生","黃建賓","邱鎮軍","廖偉翔","牛煦庭","黃健豪","楊瓊瓔","翁曉玲","林德福","廖先翔","盧縣一","葉元之","張智倫","陳菁徽","李彥秀","柯志恩","葛如鈞"],"對照表":[{"law_id":"01254","law_name":"國土計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別於古典法律明文規定的徵收，也就是狹義的法定徵收，「應給予補償的」財產權內容一限制之法律規定類型主要有：1.一旦人民因財產權內容一限制的法律規定超出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性之界限，則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無應給予補償的」財產權內容一限制之法律規定是違憲的，其行政執行是違法的。2.「違法一有責或無責的」類似徵收侵害以及「合法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係非真正的徵收，被錯誤地稱為「徵收」之用語，應該是「財產權的公益犧牲補償請求權」始為正確。3.非財產權損失的公益犧牲以及類似公益犧牲請求權亦為一種使人民因非財產權之受損，得以補償的思想。因此，就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應予以補償之意旨及參考德國特別犧牲補償之法理，爰於第一項增訂合理補償之規定。\n\n三、農業發展地區管制過高，一旦其劃設農地確實會影響地方稅收，故應對地方政府有更合理調配之財政劃分。於各縣市的土地有被劃到農業發展地區者，其農地有全國貢獻同時也受有特別犧牲的限制，應由全體人民共同承擔，故應有國家補償經費挹注。因此，為推動法定補償制度及農地發展權，爰增訂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充分提供資源，編列預算並合理調配財政收支劃分及支持農地特別犧牲，應合理補償。另為資源之落實運用，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之補償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n\n四、當國土計畫法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無明定土地特別犧牲的補償機制時，將造成法律違憲之重大疑慮。由於人民財產權（農地使用權）被法律設下超出合理容忍程度的限制使用，因此須要設立特別基金來補償農地的特別犧牲，並用於農地農用的經濟價值之改善。因此，為規定補償用途、範圍、對象、補償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等，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及確保辦法之合法性，爰增訂第三項作為授權依據。\n\n五、農地發展權概念最早由英國提出，後來逐漸演變為開發許可制的依據。農地發展權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在美國被廣泛應用並立法化，且有用來做為農地保育的案例，如馬里蘭州蒙哥馬利郡、卡爾弗特郡和紐澤西州切斯特菲徳鎮（劉芳慈，民國一百零一年），透過設定農地發展權移出基地（農地）的分配率、接收基地的獎勵容積（建地）、農地發展權價格，兼顧農地所有權人權益以達到保育農地的目的。與農地發展權移轉相似概念，我國主要應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其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及民國八十八年公告，迄今國內已有二十多年的操作經驗，可以過往經驗為基礎，規劃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以保育農地並兼顧農民權益。而農業發展地區之各縣市不同的農地分配量，將會形成人口少的縣（市）反而要大量劃設農地的現象。對此，要求農地保留額度應依據各縣（市）人口數乘以全國每人平均應負擔的農地作為應保留農地的數額，此種分配額度始為公平。是以，無農地之縣市應到農業縣「租地」、「來買農地發展權」。因此，為規定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及確保辦法之合法性，爰增訂第四項作為授權規定。","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說明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n\n前項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之補償相關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專款專用。\n\n前項補償用途、範圍、對象、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實施。為確保全國糧食安全，雲林縣將有三分之二土地（約入點七萬公頃）將劃為入「宜維護農地」總量內，即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優良農地（以下簡稱農一）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良好農地（以下簡稱農二），人均農地負擔面積位居全台最高，其影響農民土地開發權益甚巨。而在本法三階段步驟實施過程中，雲林縣內其農一劃設六萬八百多公頃（佔全國農業發展地區面積百分之二十一點入）。雖農一、農二容許使用上限制差異不大，惟在地價差異上確甚大，因此，致使農一之地主財產權受影響甚深遠。且在農業部之農業政策補助（補貼）條件未明確、法無明文體系性補償制度前提下，儘管人民受有特別犧牲也將無法依法律請求。是以，就本法規定對農地之使用限制，甚至規範農業縣市必須對全國糧食供給做出超出額度之貢獻，故就其特別犧牲，法律應明訂合理補償之機制。否則，其係是違憲的法律。舉凡有土地之特別犧牲，就應受到法定之合理補償。當國土計畫法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無明定土地特別犧牲的補償機制時，將造成法律違憲之重大疑慮。由於人民財產權－農地被法律設下超出合理容忍程度之限制使用，有鑑於此，國土計畫法須增訂補償條款並設立特別基金來補償農地的特別犧牲，並用於農地農用的經濟價值之改善。\n二、土地之使用是動態的。然「全國國土計畫」並非為了維持現況，因此，其空間規劃並非是把今日國土情狀不變動地直接轉換、嫁接到新系統裡，而是重新盤點各地實情與未來需求，並進行整體動態調整。因此，可規劃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以保育農地並兼顧農民權益。例如應要求農地保留額度應依據各縣（市）人口數乘以全國每人平均應負擔的農地作為應保留農地的數額，其在沒有農地的縣市應到農業縣「租地」、「來買農地發展權」。並在全國農地總量以及各縣市之應分配農地量的不變原則下，人口多農地少的縣市應向農業大縣購買農地發展權之合理分配正義。此外，農地管制過高，劃設農地確實會影響地方稅收，故應對地方政府有更多之財政劃分合理調配。於各縣市的土地有被劃到農業發展地區者，其農地應有國家的補償經費給付，對其農地有貢獻且受有特別犧牲的限制，應由全國共同承擔。綜上，應於國土計畫法增訂「農業發展地區」有關補償、財政來源及農地發展權等相關條文，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提案編號":"20委11008141","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4-12-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1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