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1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2/LCEWA01_110212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2/LCEWA01_110212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會期":"11-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06"],"會議代碼":"院會-11-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2","laws":["07266"],"mtime":"2024-12-17T21:14:30+08:00","提案人":["林岱樺","王世堅"],"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142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王世堅等19人，為管理都更危老整合業，保障老舊社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更危老整合人以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促進都市更新加速發展，爰擬具「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雪生","楊曜","陳亭妃","蔡易餘","賴惠員","張嘉郡","徐欣瑩","王美惠","黃秀芳","吳沛憶","陳俊宇","羅美玲","李坤城","陳秀寳","徐富癸","吳琪銘","陳冠廷"],"對照表":[{"law_id":"07266","law_name":"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宗旨。\n\n二、都更危老整合業係為保障老舊社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更危老整合人以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促進都市更新加速發展，爰就都更危老整合業之管理制定本條例。","增訂":"第一條　為管理都更危老整合業，保障老舊社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更危老整合人以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促進都市更新加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揭示法律適用順序。","增訂":"第二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之主管機關。\n\n二、都更危老整合業之管理涉及都市更新之管理業務，爰明定其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明定本條例用詞如都更危老整合業、整合業務、都更危老整合人、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說明書、營業處所及加盟經營者之定義。\n\n二、都市更新事業涉及之專業非常多，而都更危老整合業僅為都市更新之一部，爰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之定義為協助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代理實施者或利害關係人等，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及相關法令，從事整合有關業務之業者。所謂的代理實施者，即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八條「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n\n三、整合業務係指提供土地管理資訊，匯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並推動重建、整建或維護之業務。\n\n四、都更危老整合人係負責執行都更危老整合業務的專業人員。\n\n五、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系都更危老整合業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執行重建、整建或維護前後權益差別之文書。\n\n六、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說明書系都更危老整合業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說明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執行重建前後權益差別之文書。\n\n七、都更危老整合業之營業數所，包含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故說明之。\n\n八、都更危老整合業之加盟經營者，係整合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都更危老整合業：指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及相關法令，協助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代理實施者或利害關係人等，從事整合業務之業者。\n\n二、整合業務：指提供土地管理資訊，匯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並推動重建、整建或維護之業務。\n\n三、都更危老整合人：指負責執行都更危老整合業務的專業人員。\n\n四、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都更危老整合業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執行重建、整建或維護前後權益差別之文書。\n\n五、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說明書：都更危老整合業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說明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執行重建前後權益差別之文書。\n\n六、營業處所：指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n\n七、加盟經營者：指整合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都更危老整合業"},{"說明":"一、都更危老事業之推動非常專業，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居住環境及財產的安全至鉅，對於以都市更新整合為營業內容者，應該有不同於其他行業的許可過程，俾確保服務的品質。\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於申請設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三、都更危老整合業於分設營業處所前，應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增訂":"第五條　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n\n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都更危老整合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說明":"一、申請設立都更危老整合業者，對於其營業內容、營業方式對民眾權益影響甚大，爰明定申請經營者之消極資格。\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二十條。\n\n三、第一項第五款之曾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或第六款停止營業處分者，指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負責人。\n\n四、都更危老整合業成立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對其營業方式影響甚大，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消極資格。但因前案資料一般查核不易，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仍不改善後，始成為撤銷登記之事由。","增訂":"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n\n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n\n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n\n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n\n五、曾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二項逾期未開始營業者，不在此限。\n\n六、受第二十一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屆期未改正者。\n\n七、受第二十二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n\n都更危老整合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申請開業之要件及開業之期限以利管理。\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n\n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第一項在一定條件下，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另明定整合業得申請展延之次數，俾利整合業者及主管機關遵循。","增訂":"第七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n\n前項都更危老整合業，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n\n第一項都更危老整合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組織中華民國都更危老整合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n\n第三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都更危老整合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都更危老整合業加入同業公會係其開業要件之一，且其都更危老整合業證照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爰明定其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退）會、停權等情形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增訂":"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為維持都更危老整合業之服務品質，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定每一營業處所至少應置都更危老整合人一人。\n\n二、為了讓都更危老整合人專心的整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爰參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明定都更危老整合人只能受僱於一家都更危老整合業。","增訂":"第九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設立之營業處所應置都更危老整合人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營業處所，應置都更危老整合人員至少一人。\n\n前項都更危老整合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都更危老整合業。"},{"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人到職、異動之報備，以利中央主管機關作異動紀錄及管理。\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增訂":"第十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應於都更危老整合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說明":"一、中華民國國民經參加都更危老整合業全國聯合會舉辦之都更危老整合人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書，始得充任都更危老整合人。\n\n二、爰參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n\n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都更危老整合人應檢附其於最近二年內參加都更危老整合業全國聯合會舉辦之換證訓練，並取得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n\n四、訓練、測驗資格、課程內容、時數、收費費額、登錄、發證、換證作業、規費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都更危老整合人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書，始得充任都更危老整合人。\n\n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都更危老整合人應檢附其於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n\n前二項訓練、測驗資格、課程內容、時數、收費費額、登錄、發證、換證作業、規費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應僱用具備都更危老整合人資格者從事都更危老整合業務，以維交易當事人之權益。\n\n二、爰參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二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應僱用具備都更危老整合人資格者，從事都更危老整合業務。"},{"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說明":"一、為利民眾辨認、查閱及主管機關之管理，爰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都更危老整合業證照或許可文件、連同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明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也應一併標明之。\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三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應將其相關證照及許可檔，連同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明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說明":"一、都更危老整合業不論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從事重建、整建或維護，或者是依照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從事重建，都應收取合理之報酬。如果是依都市更新條例所為之重建，其整合管理費應列入都市更新條例之共同負擔中。\n\n二、爰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應之報酬標準，係由各地方公會訂立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增訂":"第十四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所收取之報酬，應列入都更危老案之重建、整建或維護成本的整合管理費。\n\n前項整合管理費之報酬收取標準，由各地方公會訂立後，送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應揭示都更危老整合案件之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以利民眾辨認。\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增訂":"第十五條　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經都更危老整合業簽章之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或老舊建築物重建說明書。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解說都市更新案件或危老重建案，俾更新重建過程得以公開書面化，防杜糾紛。\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增訂":"第十六條　都更危老整合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經都更危老整合業簽章之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或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說明書，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解說。"},{"說明":"一、都市更新同意書、契約書或老舊建物重建契約書，係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過程之重要文件，爰明定視為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或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說明書之一部分，以保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增訂":"第十七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簽訂各式同意書或契約書時，都更危老整合人應將都市更新重建說明書或危險老舊建物重建說明書交付之，並由簽收人在重建說明書上簽章。"},{"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或都更危老整合人，對業務應負保密責任，以尊重交易當事人之隱私權。\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增訂":"第十八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或都更危老整合人，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說明":"一、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受檢查之義務，即都更危老整合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檢查都更危老整合業之業務，都更危老整合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獎　　懲"},{"說明":"一、明定獎勵都更危老整合業或都更危老整合人之事項及獎勵機關。\n\n二、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十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或都更危老整合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n\n一、增進都市更新實施安全、公平，促進都更危老整合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n\n二、維護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成績卓著者。\n\n三、對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n\n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n\n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說明":"明定都更危老整合業應受懲戒之事宜，並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依其情節輕重，規定不同的懲戒方式；對於連續違規者並與以加重處罰。","增訂":"第二十一條　都更危老整合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都更危老整合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說明":"明定都更危老整合人應受懲戒之事宜，並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依其情節輕重，規定不同的懲戒方式；對於連續違規者並予以加重處罰。","增訂":"第二十二條　都更危老整合人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應予申誡。\n\n都更危老整合人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明書。"},{"說明":"一、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n\n二、明定未取得都更危老整合業證照而擅自從事整合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以罰鍰。經禁止營業仍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以有效遏止。\n\n三、有關處罰對象，為公司負責人及商號負責人，未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者為行為人。","增訂":"第二十三條　非都更危老整合業而從事整合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說明":"為辦理都更危老整合人之獎懲事項，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之規定訂定之，但必須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是由全國聯合會指定。","增訂":"第二十四條　都更危老整合人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都更危老整合人之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n\n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必須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是由全國聯合會指定。"},{"說明":"一、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n\n二、對於受理被付懲戒之都更危老整合人，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如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由懲戒委員會進行決定。\n\n三、被付懲戒之都更危老整合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結果若不服時，得提訴願或行政訴訟。","增訂":"第二十五條　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都更危老整合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說明":"為免所處罰鍰無法落實，爰明定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增訂":"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一、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n\n二、明定本條文施行前已經從事都更危老整合業務者之處理，以顧及現有業者之權益。","增訂":"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整合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二十三條處理。"},{"說明":"一、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n\n二、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都更危老整合業務之都更危老整合人之處理。\n\n三、依第十一條所定都更危老整合人須經全國聯合會訓練並測定合格者，方得執行都更危老整合業務。本條第一項規定三年期限為緩衝期，期滿後未取得規定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增訂":"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都更危老整合人者，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三年期滿後尚未取得都更危老整合人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n\n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都更危老整合人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說明":"一、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n\n二、外國人欲於本國經營都更危老整合業或取得都更危老整合人之資格，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以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惟為便於管理，都市更新人員有以考試得資格或以測定合格取得資格後，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使得受雇於都更危老整合業之從業人員。\n\n三、都市更新業務上使用之文件及圖說，與交易當事人之權益關係密切，為免導致糾紛或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爰規定該等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增訂":"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都更危老整合人訓練。\n\n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都更危老整合業為都更危老整合人。\n\n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都更危老整合人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說明":"爰參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增訂":"第三十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說明":"一、爰參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n\n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爰明定收取費用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法制。","增訂":"第三十一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發都更危老整合人證明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說明":"一、民國110年10月14日凌晨大火，造成高雄鹽埕區城中城46人死亡的重大悲劇，媒體報導這是因為「都更整合」兩次破局，故造成弱勢民眾只能繼續住在這棟沒有管理的老舊大樓，才會發生這個悲慘結果。\n二、為了避免類似城中城的災難再度發生，也因為目前台灣有將近500萬戶超過30年的老舊房屋，等著都市更新整合業者去協助他們。但目前都市更新條例針對「整合費」、「整合人」、「整合業」問題，都無明文規定，造成都更推動之困難。\n三、因此都更危老整合業之立法迫在眉睫，爰擬具「都更危老整合業管理條例」草案，強化解決整合關鍵之量能，敬請商議。","提案編號":"20委11008142","first_time":"2024-12-06","last_time":"2024-12-0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1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