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1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王美惠"],"連署人":["徐富癸","邱志偉","陳亭妃","林淑芬","陳培瑜","王正旭","羅美玲","李坤城","黃捷","李柏毅","林月琴","張雅琳","林宜瑾","何欣純","沈伯洋","陳素月","郭昱晴","賴惠員","林楚茵","陳瑩","陳冠廷","吳思瑤","張宏陸","鍾佳濱","郭國文","王定宇","吳沛憶","陳俊宇","蔡易餘","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13","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2-13","laws":["04105"],"mtime":"2024-12-25T15:14: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1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194","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王美惠等36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其中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至今日除顯已不合時宜外，亦在原住民各層級代議士選舉中產生各種可議的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關於原住民立法委員之人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將原住民區別為平地、山地的分類，早於1997年第四次憲改之時即有「616原住民族上草山」遊行提出修正訴求。此二分法不當限縮原住民族人的參政權，更係根源自日治時期為管理方便之殖民思維。是於不變動現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之方式，透過修憲程序刪除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分類，實有必要。","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至今日顯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刪除。\n\n二、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三人立法委員席次，於刪除平地、山地分類後，不變動總額，原住民立法委員共計六人。","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共六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1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