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許宇甄","羅廷瑋","林沛祥"],"連署人":["邱鎮軍","游顥","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陳超明","陳雪生","呂玉玲","涂權吉","羅明才","洪孟楷","張智倫","廖先翔","丁學忠","賴士葆","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13","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2-13","laws":["08101"],"mtime":"2024-12-25T15:14: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210","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許宇甄、羅廷瑋、林沛祥等19人，鑒於國際生質能源發展趨勢，已將來自於產業生產或加工等製程，其主要成分係由生物質所構成，且可供發電之物質納入生質能之定義。為接軌國際，建議修正相關條文文字，已符合國際定義用詞，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n\n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n\n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n\n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n\n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n\n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n\n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n\n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n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n\n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n\n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n\n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n\n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說明":"一、為接軌國際並參酌相關生質能源發展趨勢。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除農林植物及沼氣外，新增納入來自於產業生產或加工等製程，其主要成分係由生物質所構成，且可供發電之物質。\n\n二、其他條文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n\n二、生質能：指利用農林植物、沼氣、國內有機廢棄物及其他以生物為來源且可供發電之物質所產生之能源。\n\n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n\n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n\n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n\n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n\n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n\n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n\n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n\n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n\n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n\n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n\n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