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春城","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翁曉玲","麥玉珍","林倩綺","羅廷瑋","洪孟楷","王正旭","陳玉珍","陳雪生","鄭正鈐","張啓楷","林岱樺","葛如鈞","黃珊珊","陳昭姿","林憶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13","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2-13","laws":["03631"],"mtime":"2024-12-25T15:15: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220","案由":"本院委員吳春城、蘇清泉、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被保險人資格因年齡及領取老年給付與否而有限制，為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制，對退休者再就業提供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被保險人資格放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7","說明":"現行條文將65歲以上以及是否請領老年給付作為排除就保資格之依據，惟考量目前勞動基準法已將65歲強制退休之規定放寬，故將「六十五歲以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等條文，爰予刪除。","修正":"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