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戒嚴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13","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2-13","laws":["01428"],"mtime":"2024-12-25T15:15:45+08:00","提案人":["許宇甄","翁曉玲","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50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翁曉玲、蘇清泉等18人，鑑於戒嚴之宣布，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甚劇；然原有法條規定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宣告戒嚴，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總統宣告戒嚴理由不充分，在立法院否決前這段時間，會使社會秩序、百姓生活陷於混亂，為避免百姓經歷不必要之權利義務受損，爰擬具「戒嚴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先行宣布之戒嚴，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立法院議決通過；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即刻召開臨時會議決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智倫","邱鎮軍","黃建賓","盧縣一","馬文君","羅明才","廖先翔","黃健豪","葛如鈞","林德福","牛煦庭","黃仁","王育敏","陳菁徽","柯志恩"],"對照表":[{"law_id":"01428","law_name":"戒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戒嚴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n\n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說明":"一、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n\n二、戒嚴法於民國23年11月16日制定，並於37年4月15日全文修正，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考量原立法意旨係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位於南京，各省市立法委員前來開會，交通不便，需有時日，才能開會討論。然中華民國政府自播遷來台後，勵精圖治，各地建設一日千里，全臺交通便捷，目前立法委員自各選區前來立法院開會，迅速可達，不需一個月之久，爰修正第一條第二項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立法院。\n\n三、近日韓國總統自行宣布戒嚴，幸賴韓國國會否決，得以於數小時內解嚴。然國內有政黨及少數分子竟附和韓國戒嚴，否定民主自由，將民主社會中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視為暗黑惡勢力侵蝕國家。為避免不適當的戒嚴宣布，破壞百姓生活、擾亂社會秩序，導致生靈塗炭，損害民眾權利，爰修正因緊急情勢宣告之戒嚴，須提交立法院通過；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即刻召開臨時會議決之。","修正":"第一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n\n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立法院議決通過。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即刻召開臨時會處理。"}]}],"說明":"一、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n二、戒嚴法於民國23年11月16日制定，並於37年4月15日全文修正，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考量原立法意旨係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位於南京，各省市立法委員前來開會，交通不便，需有時日，才能開會討論。然中華民國政府自播遷來台後，勵精圖治，各地建設一日千里，全臺交通便捷，目前立法委員自各選區前來立法院開會，迅速可達，不需一個月之久，爰修正第一條第二項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立法院。\n三、近日韓國總統自行宣布戒嚴，幸賴韓國國會否決，得以於6小時內解嚴。然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卻在韓國總統宣布戒嚴後，隨即在Threads發文表示，南韓國會被親北韓勢力操控，南韓總統尹錫悅為維護自由憲政體制，緊急宣布全國戒嚴，並將事件連結至立院預算審查，批評藍白是暗黑惡勢力侵蝕國家；此外，還有少數人也發文附和民進黨團跟韓國戒嚴，此作法是在否定民主自由，更將民主社會中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視為暗黑惡勢力侵蝕國家，反民主的心態極為可議。為避免執政者不適當宣布戒嚴，破壞國人生活、擾亂社會秩序，導致生靈塗炭，損害民眾權利，爰提案修正因緊急情勢宣告之戒嚴，須提交立法院議決通過；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即刻召開臨時會議決之。","提案編號":"20委1100825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