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5400"],"mtime":"2025-01-14T21:15:02+08:00","提案人":["洪孟楷","王育敏","張嘉郡","游顥","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70號","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王育敏、張嘉郡、游顥、羅廷瑋等16人，鑑於現行法規係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其適用對象僅限由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老師，校方自辦甄選進用者則無法適用，恐有權益保障不對等之虞。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代理教師，以提高教師久任偏遠地區學校之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盧縣一","楊瓊瓔","魯明哲","涂權吉","丁學忠","黃建賓","葛如鈞","邱若華","賴士葆","呂玉玲"],"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其餘未修正。\n\n二、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其適用對象僅限由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老師，校方自辦甄選進用者則無法適用，恐有權益保障不對等之虞。\n\n三、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整體素質，提高教師久任偏遠地區學校之誘因，確保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之師資皆能得到同等進修權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代理教師。","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提案編號":"20委1100827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