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4506"],"mtime":"2025-01-14T21:14:28+08:00","提案人":["翁曉玲","羅智強","徐巧芯"],"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74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徐巧芯等31人，有鑑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對當事人與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所提出之書狀，竟以篇幅過長等原由而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致使人民知的權利受到侵害。按憲法判決對人民權利與國家憲政秩序影響甚鉅，而提交於憲法法庭之各類書狀不僅係作為大法官判決之重要依據，亦是法律學界與社會上重要之研究課題，而作為民主思辯過程之重要憑據，故應將各類書狀全文公開，以受全民檢驗，爰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憲法訴訟之公開透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鎮軍","徐欣瑩","鄭正鈐","吳宗憲","黃國昌","盧縣一","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羅明才","羅廷瑋","張智倫","顏寬恒","廖先翔","馬文君","楊瓊瓔","麥玉珍","林倩綺","傅崐萁","陳雪生","陳永康","高金素梅","林國成","林沛祥","謝龍介","陳超明","林思銘","王鴻薇"],"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憲法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n\n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n\n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06:04506:2018-12-18-全文修正:23","說明":"一、按憲法法庭所審理之案件涉及國家與人民之重要事項，包括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附具之證據及文件、專家學者之意見、法庭之友意見書及迴避聲請書等書狀，除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公務秘密與營業秘密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應公開於眾以供全民檢驗，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作為民主思辨過程之重要依據。且為確保相關書狀意旨連續且完整地被傳達，應公開全文，始能達成書類公開之目的，爰修訂本條第一項。\n\n二、按憲法法庭應公開之書類不限於聲請書及答辯書，亦包含其他各類書狀，而上開書狀亦可能包括依法不得公開之內容，爰修訂第二項。\n\n三、當事人與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所提出之書狀，皆係憲法法庭作出判決之重要依據，其公開之方式與限制公開之事項應以辦法訂之，而不得以行政規則之方式為不必要之限制。","修正":"第十八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及各類書狀全文。\n\n前項書狀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n\n第一項應公開之書狀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827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