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1456"],"mtime":"2025-01-14T21:16:37+08:00","提案人":["羅美玲","陳素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75號","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陳素月等18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替代役備役役男已成國家整體安全防衛不可或缺之一環，為防杜替代役備役役男規避召集之行為，以強化國家於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爰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林月琴","沈伯洋","邱議瑩","王美惠","張宏陸","王義川","陳俊宇","李柏毅","郭昱晴","許智傑","林楚茵","陳冠廷","李坤城","蔡易餘","陳秀寳"],"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對於後備軍人意圖逃避召集之行為已有刑罰規定，但針對替代役備役役男若有意圖規避召集或無故缺席召集之情形，實務上目前係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僅在役男無故未赴指定替代役職累計逾七日時，始移送法辦。\n\n三、因現行處罰規定之要件過於寬鬆，致部分役男仍無故缺席召集，嚴重影響其他役男之士氣及召集之整體成效。\n\n四、為維護召集義務公平性，並加強國家在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明確規範替代役備役役男不得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亦不得以自我毀傷、拒收召集令等方式規避召集，或無故缺席平時演訓召集。","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於非常事變或戰時意圖避免召集服勤，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捏造免役、除役、禁役或免除召集原因。\n\n二、毀傷身體。\n\n三、拒絕接受召集令。\n\n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n\n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n\n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服勤，或意圖避免平時演訓召集服勤，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查現行法令規定，義務役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接受召集，無故不參加召集者，可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處以刑罰，惟針對替代役備役役男規避召集之行為，現行法令未臻完備，僅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以「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課以相關處罰。\n二、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已成國家整體安全防衛不可或缺之一環，為防杜替代役備役役男規避召集之行為，以強化國家於災害或戰爭時之緊急應變能力，對於意圖規避替代役召集之各項行為，應比照後備軍人規定處罰，使替代役備役役男與義務役後備軍人刑度相當。\n三、爰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五新增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替代役備役役男規避召集之各項行為，明定處罰條款。","提案編號":"20委1100827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