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2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3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546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24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3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998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6-16","meet_id":"院會-11-2-15","laws":["04664"],"mtime":"2025-06-16T15:18:30+08:00","提案人":["蔡其昌"],"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80號","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鑒於近日發生公務員因飽受職場霸凌而輕生悲劇，因此揭露公務員受職場霸凌但卻無制度化保障的問題，蓋職場霸凌未有專法，公務員亦有別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勞工，當公務機關發生職場霸凌，僅有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等內部指引，缺乏法律位階的保護和強制力，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家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合理工作環境，賦予防制職場霸凌義務：要求各機關應提供職場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若機關疑似有職場霸凌卻未提供防制職場霸凌機制、違反處理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楚茵","王義川","李昆澤","何欣純","徐富癸","王美惠","王正旭","黃捷","張宏陸","許智傑","沈伯洋","劉建國","羅美玲","陳冠廷","林淑芬","邱志偉","李柏毅"],"對照表":[{"law_id":"04664","law_name":"公務人員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664:04664:1996-09-19-制定:1","說明":"增訂「及合理工作環境」等字：鑒於職場霸凌常使員工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嚴重損害工作者權益，防治職場霸凌亦應屬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一環，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意味著保障每位工作者擁有實現人生價值與意義的權利，居於雇主地位之國家機關應提供合理工作環境。","修正":"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及提供合理工作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由於公務人員在職場上權益受損，目前僅能依靠本法規定自保，而所謂\"執行職務之安全\"應包含避免職場霸凌的發生。爰此，為提供公務人員職場上安全且合理的工作環境，增訂「並使公務人員不受任何職場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等字。\n\n二、新增第二項：\n\n(一)第二項前段由現行條文第一項文字移列，文字未修正。\n\n(二)增訂要求各機關應提供職場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務人員若在職場上權益受損，僅依賴本法規範，而目前僅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提及\"不法侵害\"，但定義不明，即便公務人員受到職場霸凌亦難以引用。為保障每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亦能擁有實現人生價值與意義的權利，參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關於防制校園霸凌的立法例，增訂「職場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字，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儘速制定與落實防制公務人員職場霸凌辦法、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n\n三、新增第三項，明定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評較低考績、調動職務或挾怨報復等差別待遇；違反者，則可以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國家賠償，以落實對職場霸凌之零容忍。","修正":"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使公務人員不受任何職場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前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以及職場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機關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現行":"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n\n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n\n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17-05-26-修正: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若機關疑似有職場霸凌，未提供防制職場霸凌機制、違反處理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違反職場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n\n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n\n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n\n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n\n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17-05-26-修正:2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訂公務人員因職場霸凌涉訟者，機關不應輔助其延聘律師或提供法律上的協助。\n\n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n\n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重大過失或職場霸凌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n\n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n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n\n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n\n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n\n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n\n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n\n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17-05-26-修正:1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鑒於適用本法的公務人員是採最狹義的定義，而本條準用對象基本上是循公務人員的必備要件，再加以延伸、擴張。其中第四款規定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所謂「依法」，是指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包含派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僱用（雇員管理規則）。然而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目前約有六、七千人，卻因其進用依據是未有法律授權的「命令」而無法受保障，有損其權益，爰此，修正第四款，將該類人員納入本法保障之。\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n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n\n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n\n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n\n四、各機關依法令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或約僱人員。\n\n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n\n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說明":"近日發生公務員因飽受職場霸凌而輕生悲劇，激起更多公務員出面揭露正經歷職場霸凌問題，然而由於公務員有別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勞工，當公務機關發生職場霸凌，僅有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等內部指引，欠缺制度性保障。職場工作環境不合理，也反映在公職報考人數和辭職人數上，根據銓敘部和考選部資料，2023年共2,752名公務員辭職，創下新高；高普考報考人數也在同一年突破新低，僅66,402人報名，遠低於2020年的83,616人，可見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就其工作環境保障有多麼不足。\n綜上，為健全公務人員之職場霸凌防制機制，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n一、鑒於職場霸凌常使員工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嚴重損害工作者權益，防治職場霸凌亦應屬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一環，而於第一條明定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及提供合理工作環境，特制定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增訂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制定與落實防制公務人員職場霸凌辦法、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及明定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評較低考績、調動職務或挾怨報復等差別待遇；違反者，則可以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國家賠償，以落實對職場霸凌之零容忍。（修正條文第十九條）\n三、增訂若機關疑似有職場霸凌，未提供防制職場霸凌機制、違反處理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四、增訂公務人員因職場霸凌涉訟者，機關不應輔助其延聘律師或提供法律上的協助。（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n五、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目前約有六、七千人，亦應納入本法保障。（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提案編號":"20委1100828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