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4687"],"mtime":"2025-01-14T21:15:15+08:00","提案人":["張智倫"],"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08號","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鑒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夫妻有一方是退休的公務員，而其過世後，遺屬是領其退休金的一半。其實，此原意原本就是照顧遺屬的，但現在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物價通膨又嚴重，而一半的退休金可以照顧到遺屬嗎？實有調整之必要；另，若夫妻雙方都是退休公務員，有一方過世後，遺屬僅可選領雙方退休金中較高的那一份退休金，顯有懲罰婚姻之虞。為落實政府照顧公務員遺屬之原意，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沛祥","蘇清泉","許宇甄","徐巧芯","盧縣一","鄭正鈐","黃建賓","邱鎮軍","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葛如鈞","高金素梅","廖先翔","萬美玲","魯明哲","張嘉郡"],"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n\n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n\n(一)年滿五十五歲。\n\n(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n\n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n\n三、父母給與終身。\n\n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53","說明":"一、鑒於本條第一項規定，夫妻有一方是退休的公務員，而其過世後，遺屬可領其退休金的一半，其原意原本就是照顧遺屬的，但現在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物價通膨又嚴重，所領一半的退休金已不足照顧所需，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提案刪除第一項「……之二分之一」文字，以落實政府照顧遺屬之原意。\n\n二、鑒於夫妻雙方都是退休公務員，有一方過世後，遺屬僅可選領雙方退休金中較高的那一份退休金，顯有懲罰婚姻之虞，爰提案刪除第四項條文，以落實政府照顧遺屬之原意。\n\n三、因刪除第四項，原第五項改列第四項。","修正":"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改領遺屬年金：\n\n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n\n(一)年滿五十五歲。\n\n(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n\n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n\n三、父母給與終身。\n\n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n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提案編號":"20委1100830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