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107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11-13","meet_id":"院會-11-2-15","laws":["02565"],"mtime":"2025-12-05T15:54:11+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16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癌症長年位居我國十大死因之首，雖有舉世聞名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然因資源有限，癌症新藥與新科技納入健保給付的速度明顯落後於先進國家，且藥品給付範圍與國際指引存在顯著差距，高昂的自費藥物費用更令癌症家庭不堪重負。為落實健康權，減輕病友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應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提升新藥可近性，提供更即時且適切的治療，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65","law_name":"癌症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1","說明":"一、癌症防治工作不應局限於醫療保健領域，應整合運用國家與社會資源，結合教育、社政、勞政等多領域力量，推動跨部門合作。同時，應鼓勵民間力量參與，透過多元合作共同完善癌症防治策略，建立以患者需求為中心的全面性癌症防治體系。\n\n二、國家應確保癌症防治措施平等落實，縮減健康資源分配的不均，爰酌修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整合運用國家與社會資源，有效且平等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n\n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18-05-08-修正:13","說明":"癌症的預防與早期篩檢對降低癌症發病率與死亡率至關重要。國家肩負保障人民健康的責任，應積極規劃並推動符合實際需求的癌症預防與篩檢措施，採用經臨床研究證實具有效性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工具與方式，確保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讓全民均能享有及時且適切的防治服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確主管機關應辦理癌症預防與篩檢的責任義務。","修正":"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n\n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現行":"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16","說明":"一、雖然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在保障國人基本醫療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健保給付範圍與病友實際需求之間仍存在明顯落差。現有健保給付的癌症藥品常因受限於財務衝擊（budget impact）及審議流程效率，無法及時涵蓋最新且具潛力的癌症新藥，對於許多病友而言，仍存在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unmet medical needs）。病友因無力承擔高額自費藥品費用，導致延誤治療或無法接受最佳治療，嚴重影響其存活率與生活品質。\n\n二、為彌補現行健保制度的不足，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作為健保體系的補充機制。該基金將透過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及其他多元財源籌措資金，補足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的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並加速引進具療效的新藥，以涵蓋病友的實際需求。為此，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明確基金來源與運用。","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且平等推動癌症防治工作。\n\n為減輕癌症病人及其家庭之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預算撥充。\n二、捐贈收入。\n三、菸品健康福利捐。\n四、基金孳息收入。\n五、其他收入。\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國家不僅應避免侵害人民的健康權，亦負有積極照顧人民身心健康的義務。在癌症防治領域，該義務展現在國家需為病友提供最低限度的健康照顧，並透過法制設計確保其健康權能獲得有效保障。然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資源有限，許多癌症病友存在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unmet medical needs）。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國際人權標準，人民應享有可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水準，而這個目標需透過國家與社會共同努力實現。\n二、參考英國設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的經驗，結合多元參與、科學證據基礎、公平公正公開的審議流程，以及共同負擔（Co-Sharing）精神，建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基金的設立不僅回應病友的醫療需求，亦將透過真實世界數據（Real World Data, RWD）與證據（Real World Evidence, RWE）的收集，為健保給付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提升健保資源分配的價值與效益。\n三、國家在健康權上的憲法責任，不僅是基於自由權層面避免對健康權的侵害，更需在社會權層面通過健全的法律制度與資源分配，為人民提供實質性的健康保障。透過本次修法，期望實現癌症病友對新藥新科技的平等可近性，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真正落實健康權所蘊含的自由與尊嚴。\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陳昭姿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提案編號":"20委110083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