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建賓","林沛祥","游顥"],"連署人":["陳雪生","翁曉玲","邱鎮軍","謝龍介","張智倫","黃仁","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葛如鈞","高金素梅","邱若華","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3717"],"mtime":"2025-01-15T18:17: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36","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林沛祥、游顥等16人，鑑於環境部規劃年排碳量逾2.5萬噸的排碳大戶將於2026年繳交碳費，預估超過500家，占全國總碳排放量54%之業者，會成為第一波收費對象，考量該類企業對在地環境之汙染，碳費收取及使用應考量地方為環境所付出的犧牲及補償原住民因政府限制地用之損失，強化我國減碳工作，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環境部113年10月7日完成碳費費率審議，一般費率訂為每噸碳新幣300元且原則分階段調升，優惠費率A、B各為50元、100元。排碳大戶減碳採用優惠費率B的可行性高，預估2026年起政府每年徵收約60億元。\n二、依據統計我國直轄市、縣（市）之排碳量，其中高雄市主要碳排大戶有105家企業，年排碳量超過5,300萬噸，占全國20%為最大宗，其次雲林縣主要碳排大戶有34家企業，年碳排量近4,000萬噸，占全國14.46%；臺中市首波徵收碳費對象預估有28家企業，其中台電臺中發電廠所繳交碳費最高，預估需繳交15億元；惟目前規定碳費均由中央全額收取，然高排碳之汙染企業均在地方，其影響均由在地居民承受，但地方卻沒有獲得相應的資源，形成「中央享受、地方承擔」的詭異情況；《氣候變遷因應法》制定時未明定碳費收取後的分配方式，碳費的收取未考量地方為環境付出的犧牲，碳費由中央收，污染卻由地方居民承擔，不合理也不公平。\n三、原住民保留地中目前有十一萬公頃的公有林地及七萬公頃的私有林，為政府守護自然碳匯，負起溫室氣體減量之工作，肩負氣候變遷調適之重責大任，惟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支用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一百零四年立法之初，已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爰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基金用途。\n四、為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淨零排碳政策及補償原住民族人因守護山林所受之限制，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向排放源收取之碳費，百分之六十比率撥交給排放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地方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並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要求及維護原住民族人權益；另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10","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第二項第五、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款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八條　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n\n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n\n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n\n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環境部協辦。\n\n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農業部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農業部主辦。\n\n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環境部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環境部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n\n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28","說明":"一、修正繳納代金辦法，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定之。\n\n二、爰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增第三項，明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增量抵換確有困難者，其徵起之代金，百分之六十應撥交給事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用，強化地方政府推動減碳工作。","修正":"第二十四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n\n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繳納代金之百分之六十，應撥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現行":"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n\n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2","說明":"增訂第五項，考量現行排碳大戶廠房多在地方，相關汙染均由地方及民眾承受，但碳費卻由中央收取對地方極為不公平，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爰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向排放源徵起之碳費，百分之六十比率給排放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地方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n\n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徵收之碳費收入百分之六十，應撥交事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行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或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徵起之款項，炭費相關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八、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三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7","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五款，係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一百零四年立法法之初，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是以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以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要求。\n\n二、增訂第一項第十四款，係因「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是在淨零轉型過程中戮力追求政策目標平衡性、社會分配公平性與利害關係包容性，原增訂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強化地方政府在推動公正轉型的工作效能。\n\n三、配合款次增訂，原有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三款向後移列。","修正":"第三十三條　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n\n一、排放源檢查事項。\n\n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四、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五、補助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相關事項。\n\n六、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n\n七、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核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八、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九、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十、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n\n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n\n十二、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十三、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四、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n\n十五、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n\n前項基金用途之實際支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對外公開。\n\n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與第十四款補助、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補助方式、廢止、追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