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徐欣瑩","顏寬恒","徐巧芯","陳玉珍","林德福","張嘉郡","羅智強","王育敏","陳永康","張智倫","盧縣一","丁學忠","黃建賓","鄭正鈐","林思銘","羅明才","林國成","陳雪生","邱鎮軍","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4562"],"mtime":"2025-01-14T21:14: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3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3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鑑於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故《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明定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修復促進者……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且修復式司法亦成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一環，已普遍使用於校園、軍隊等非刑事司法場域，並可能為行政訴訟之前期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故有增訂修復促進者因修復程序所知悉秘密得拒絕證言之權利，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故《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明定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雖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惟《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拒絕證言之權利並未配合增列「修復促進者」，故有增列之必要。\n二、另修復式司法除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適用於刑事案件外，亦普遍使用於校園、軍隊等非刑事司法場域，並可能為行政訴訟之前期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亦應配合修正增列修復促進者因修復程序所知悉秘密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六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n\n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n\n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n\n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n\n前項規定，於證人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62:04562:2022-05-31-修正:196","說明":"一、為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刑事訴訟法》及本法均明定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雖依前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惟本法有關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並未配合增列「修復促進者」。\n\n二、另為促使參與修復程序之雙方能安心參與修復程序，毋須擔心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相關陳述或類似宥恕之言論影響後續訴訟結果；另就達成協議之情形，如果未為任何限制，即可任意將修復程序中之陳述採為證據，或將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亦可能導致已修復之關係再度破裂，或者妨礙修復協議之履行，故修復促進者於修復程序中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應於訴訟程序中，明定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n\n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n\n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修復促進者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n\n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n\n前項規定，於證人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