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40/114240274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40/114240274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5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翁曉玲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3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55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1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2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80000"}],"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王鴻薇","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黃仁","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張智倫","林倩綺","王育敏","涂權吉","廖先翔","林思銘","盧縣一","游顥","翁曉玲","陳雪生","顏寬恒","謝龍介","邱鎮軍","楊瓊瓔","牛煦庭","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12-29","meet_id":"院會-11-2-15","laws":["02415"],"mtime":"2025-12-29T18:14: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52","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王鴻薇等21人，為避免政府、政黨及其相關人員干預及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以確保媒體經營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雖已規範政府、政黨及其相關人員不得介入及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但部分操作層面規範不足，仍可能導致媒體經營中立性受到影響與質疑。\n二、本次修正進一步補強，明確政府、政黨及其捐助財團法人之影響範圍，涵蓋直接與間接控制，擴大適用範圍至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以避免透過家族或代理人介入經營。\n三、明確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中不得參與的範圍，避免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產生影響，且適用範圍擴大至更多相關人員，以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n四、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的獨立性與多元性，避免特定利益集團或政治勢力干預，以提升媒體市場的公信力，防範外部勢力不當干預媒體經營，以維護公共利益。","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n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n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7","說明":"一、數位匯流時代，通訊傳播跨業整合已是趨勢，市場資金透過金融市場於公開發行上市之通訊傳播事業流動，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例如：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為求穩健投資績效，投資首選時常為包含通訊傳播事業之大型績優股，純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無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n\n二、再者，因黨政軍條款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之衛星頻道與系統經營者，行政訴訟皆勝訴，法院認為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持股本意應在於投資利潤，而非干預媒體專業自主性，股票上市公司無法選擇或拒絕特定單位於公開市場交易其股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難有任何防止或排除的可能性，形成法院雖駁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其卻一再為相同處分、無止境輪迴的痛苦現象，證明該條文確實不合時宜，亟待修正。\n\n三、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及控制媒體，投資理財性質之持股或政府基金投資，應不在防範意旨之列。爰建議修訂第五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介入及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且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者，得出席股東會，惟股東會決議事項中依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或涉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改選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僅進行單純財務性投資，避免媒體受黨政軍介入及控制，以符合最初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立法精神。基於同一法理，其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n\n四、政黨部分，依「政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收入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且於第三十四條訂有罰則，故仍排除政黨，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第二十三條立法理由為：\n\n(一)政黨係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權力與民爭利，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n\n(二)就政黨本質而言，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不符合其存立目的，爰本條禁止規定，自包括「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在內。至所稱經營係指對於該營利事業擁有實質控制或具有控制能力，或者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所稱投資係指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設立營利事業或為前二者提供一定期間之貸款等相關行為而言。\n\n按上述政黨法之立法理由，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不符合政黨存立目的，爰予以禁止，規定政黨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介入及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修正":"第五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介入及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n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應遵守下列規定：\n一、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二、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者，得出席股東會，惟股東會決議事項中依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或涉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改選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n前項之規定，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準用之。\n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n前二項所稱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及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