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王鴻薇","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黃仁","涂權吉","葛如鈞","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廖先翔","陳菁徽","盧縣一","游顥","林思銘","王育敏","翁曉玲","陳雪生","顏寬恒","謝龍介","邱鎮軍","楊瓊瓔","牛煦庭","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2409"],"mtime":"2025-01-14T21: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53","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王鴻薇等22人，為避免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及控制媒體，以禁止政府、政黨及其相關人員對系統經營者之不當干預與限制，保障媒體經營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雖限制政府、政黨及其相關人員介入系統經營者，但部分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仍存在漏洞，可能造成媒體經營受到不當影響。\n二、本次修正進一步明確限制範圍，擴大對政府、政黨及其相關人員之禁止事項，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介入，擴大適用範圍至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雖得進行單純財務投資，然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以避免透過家族名義規避限制，規範更細緻的股東會參與及表決行為，確保系統經營者的獨立性。強化相關稽核機制，確保媒體經營的中立與透明性，並避免權力機構對媒體施加不當影響。\n三、為保護媒體經營環境的自由與公正，避免政府或政黨透過財務或職務干預，影響媒體的言論與經營獨立性，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的健全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n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12","說明":"一、數位匯流時代，通訊傳播跨業整合已是趨勢，市場資金透過金融市場於公開發行上市之通訊傳播事業流動，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例如：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為求穩健投資績效，投資首選時常為包含通訊傳播事業之大型績優股，純為單純財務投資獲利考量，無介入媒體經營之可能。\n\n二、再者，因黨政軍條款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之衛星頻道與系統經營者，行政訴訟皆勝訴，法院認為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持股本意應在於投資利潤，而非干預媒體專業自主性，股票上市公司無法選擇或拒絕特定單位於公開市場交易其股票，系統經營者難有任何防止或排除的可能性，形成法院雖駁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其卻一再為相同處分、無止境輪迴的痛苦現象，證明該條文確實不合時宜，亟待修正。\n\n三、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及控制媒體，投資理財性質之持股或政府基金投資，應不在防範意旨之列。爰建議修訂第十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介入及控制系統經營者之經營，且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共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者，得出席股東會，惟股東會決議事項中依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或涉及系統經營者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改選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僅進行單純財務性投資，避免媒體受黨政軍介入及控制，以符合最初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立法精神。基於同一法理，其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n\n四、政黨部分，依「政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收入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且於第三十四條訂有罰則，故仍排除政黨，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第二十三條立法理由為：\n\n(一)政黨係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權力與民爭利，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n\n(二)就政黨本質而言，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不符合其存立目的，爰本條禁止規定，自包括「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在內。至所稱經營係指對於該營利事業擁有實質控制或具有控制能力，或者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所稱投資係指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設立營利事業或為前二者提供一定期間之貸款等相關行為而言。\n\n按上述政黨法之立法理由，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不符合政黨存立目的，爰予以禁止，規定政黨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或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介入及控制系統經營者。","修正":"第十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介入及控制系統經營者之經營。\n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二、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者，得出席股東會，惟股東會決議事項中依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或涉及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改選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n前項之規定，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準用之。\n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或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n前二項所稱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及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