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4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50000"}],"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蘇清泉","游顥","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葛如鈞","廖先翔","林倩綺","張智倫","陳菁徽","涂權吉","林思銘","盧縣一","王育敏","翁曉玲","陳雪生","顏寬恒","謝龍介","邱鎮軍","楊瓊瓔","牛煦庭","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7-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1127"],"mtime":"2025-07-07T18:19: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55","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蘇清泉、游顥等21人，有鑑於運輸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內提供無障礙空間尚未完善，為保障我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112年底，全國身心障礙者人數1,214,688人，其中有肢體障礙者人數約為474,000人，由此可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有使用輪椅需求人數並非少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指明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平等享有交通運輸及設施之權利，是以，交通相關設施均應考量身心障礙者之方便使用。\n二、查我國無障礙交通與友善環境的打造，仍有進步的空間，應考量通用設計概念，使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孕婦、幼兒與一般民眾皆能使用方便之運輸服務，為促進我國身心障礙者確保有平等享有交通運輸及設施之權利，強制大眾運輸工具於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即應「考量通用設計之概念」規劃設置，才能打造各類身心障礙者之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n三、又查過去曾有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遭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致上車受到阻礙之情事。例如變電箱、路燈、公車等待區座椅併置一塊，致使用輪椅者難以上下車，實有改善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有鑑於我國無障礙交通與友善環境的打造，仍有進步空間，運輸營運者應提供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孕婦、幼兒及一般民眾皆能使用友善之運輸服務，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n\n二、大眾運輸工具及新建公共建築物場所應考量被所有人輕鬆、安全和有效的使用，因此要有「通用設計概念」，以規劃設置各項設施及設備。爰於本條第三項增列「考量通用設計之概念並」文字。\n\n三、而我國公車停靠處之周遭環境配置不一，導致有變電箱、路燈及公車等待區座椅併設之情形，亦無統一規範，致公車站牌人行道時有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阻擋使用者上下車。對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上下車仍須面臨很多困難，而需加以改進。所以公車停靠站應依周遭環境配置並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靠搭車區，爰於本條第三項加以修正，以方便身心障礙者使用更為完善之設施。","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考量通用設計之概念並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公車停靠站應依周遭環境配置並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靠搭車區。\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