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吳思瑤"],"連署人":["賴惠員","李柏毅","徐富癸","陳培瑜","郭國文","許智傑","沈發惠","陳秀寳","林月琴","張雅琳","吳沛憶","黃捷","林俊憲","陳素月","王美惠","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1269"],"mtime":"2025-01-14T21:15: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58","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等18人，鑒於現行地政士法第八條規定，僅針對開業之地政士，有每4年應完成30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規定，惟對於剛考取地政士證照者，並無「職前訓練」之規定，以致使新進地政士在無經驗之情況下及直接投入職場，恐難周全提供專業服務及培養論理觀念，爰擬具「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地政士之養成，瞭解地政士之使命與職業倫理，並期理論與實務並重，參照律師法第三條、會計師法第十二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五條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等規定制定本草案；爰於第七條第一項增列「、地政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等文字，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職前訓練之規定由內政部訂定以及由內政部或委託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n二、因應地政業務日趨龐雜、高度專業與分工日細；且為鼓勵地政士持續深耕專業並擴大職業職能，特增訂第八條之一，建立地政士專業領域訓練及結訓證明機制，鼓勵地政士持續精進，並提供民眾辨識之憑藉，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及結訓合格證書核發等相關作業事項，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後實施。","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01-10-04-制定:9","說明":"一、為使地政士之養成，瞭解地政士之使命與職業倫理，並期理論與實務並重；爰於第一項增列「、地政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等文字。\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地政士職前訓練之實施相關規定事項，由內政部訂定。\n\n三、增訂第三項規定地政士職前訓練，由內政部或委託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修正":"第七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地政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及資格證明等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n\n地政士職前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n第一項地政士職前訓練，由內政部或委託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應地政業務日趨龐雜、高度專業與分工日細；且為鼓勵地政士持續深耕專業並擴大職業職能，特增訂本條規定。\n\n三、現行地政士每4年30小時專業訓練屬於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與本條之鼓勵性質有別。且專業訓練以因應法令變革及政策宣導為主，難期對特定地政業務深度研究，為鼓勵地政士持續精進，並提供民眾辨識之憑藉，特建置專業領域訓練與結訓合格證書核發之機制。\n\n四、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及結訓合格證書核發等相關作業事項，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後實施。","修正":"第八條之一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每年應辦理地政士專業領域課程。\n\n地政士進修專業領域課程合格者，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發給專業領域訓練合格證明。\n\n前項專業領域訓練之科目、程序、效期、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