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吳思瑤","陳素月"],"連署人":["賴惠員","陳秀寳","林宜瑾","李柏毅","林月琴","徐富癸","張雅琳","陳培瑜","吳沛憶","郭國文","黃捷","許智傑","林俊憲","沈發惠","王美惠","陳俊宇","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4536"],"mtime":"2025-01-14T21:15: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61","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陳素月等20人，鑒於近期假車牌氾濫，現行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對於偽造、變造假車牌之罰則難以形成有效嚇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偽造、變造汽車牌照以及假車牌媒合、販賣業者加強刑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自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法後，有心人士經計算罰則後得出三次成功規避超速舉發就回本等不當觀念，並慫恿他人也使用假車牌，甚至有不肖業者提出假車牌一條龍服務，包含媒合相似車款之車牌，下單中國偽造業者生產，再藉網路銷售業者與配合之運輸業者交貨等服務，致使我國假車牌案件大量增加，因此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爰擬具本修法草案提高相關刑責，並將媒合、製造及販售者皆納入處罰範圍。","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26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依據立法理由，為何減輕處罰主要理由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而偽造，故情可憫恕，但考慮實務上亦有可能過於擴張，根據109年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中提到公文書因國家與公務員往往具有較強的保證功能，一般社會大眾信賴國家有健全的各種法律規定、登記規則與文書制度，因此公文書相對於特種文書而言，通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均涉及法律上重要權力之取得、變更或消滅等影響社會福祉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自難謂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所稱之特種文書，故是否為特種文書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應依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n\n偽造和變造汽車車牌的問題嚴重影響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因為車牌設計的多樣性和獨特編碼本來是為了加強車輛識別與監管，並且協助管理車輛的登記、新車領取、變更、保險、稅務及違規處罰等事項。因此車牌為交通監理系統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關鍵工具。\n\n爰參考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申請。」，新增第二項，就偽造、變造汽車牌照之違法行為加重其刑責。\n\n三、考慮到現行假車牌供給方提供之一條龍服務，包含從接單、媒合、製造到交貨等，惟接單、媒合及生產為主要偽造車牌之供給者，因此增列媒合與販賣等條文將上游假車牌提供者納入規範對象。","修正":"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n\n偽造、變造汽車牌照及媒合、販賣偽造或變造之車牌，致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