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吳思瑤","蘇巧慧","王美惠","沈發惠","陳素月"],"連署人":["賴惠員","陳秀寳","李柏毅","林月琴","徐富癸","黃秀芳","張雅琳","陳培瑜","吳沛憶","郭國文","黃捷","林宜瑾","林俊憲","許智傑","蔡其昌","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5","laws":["04547"],"mtime":"2025-01-14T21:15: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62","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蘇巧慧、王美惠、沈發惠、陳素月等22人，鑒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三十一條針對流供毒品製造之先驅化學品原料管制罰則與第四條器具管理之處罰比例存在明顯落差，並考量槍砲與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相似，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高本條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相較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可能流供製毒之原料規避檢查等罰則明顯過輕。\n二、考量槍砲與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相似，爰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將本條罰則比照調整。","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37","說明":"一、相較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可能流供製毒之原料規避檢查等罰則明顯過輕。\n\n二、考量槍砲與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相似，爰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將本條罰則比照調整。","修正":"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