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3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5/114430122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5/114430122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9-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853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24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3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連署人":["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林德福","張智倫","魯明哲","陳玉珍","陳雪生","邱鎮軍","謝龍介","高金素梅","楊瓊瓔","翁曉玲","萬美玲","馬文君","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2-27","last_time":"2025-09-01","meet_id":"院會-11-2-15","laws":["04641"],"mtime":"2025-09-01T18:1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3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370","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等18人，鑑於近年多起公務機關疑似因霸凌導致輕生的案件，包括外交部、勞動部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單位，凸顯公務員職場環境亟待改善；應將「反霸凌」條款入法，維護公務員職場友善、建立良好風氣，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員反霸凌入法不只是友善職場環境，還是正官箴、正風氣，不要讓首長、主管為了升遷、逢迎上意，而霸凌、壓迫下屬來達成自己的目的。亟需將職場霸凌、誣控濫告、洩密、濫用職權等行為入法。\n二、為強化公務人員紀律、維護公務員職場環境，針對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情形，增訂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將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職場霸凌列入；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丁等者，在考績年度內屢有酒駕、拒絕接受酒測，並被吊銷其駕駛執照、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職場霸凌、誣控濫告、洩密、濫用職權、違反行政中立等相關情形，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始得免職。","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n\n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n\n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n\n(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n(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n\n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n\n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n\n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n\n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n\n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n\n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n\n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說明":"一、新增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十款、第四項、第五項。\n\n二、公務員反霸凌入法不只是友善職場環境，還是正官箴、正風氣，不要讓首長、主管為了升遷、逢迎上意，而霸凌、壓迫下屬來達成自己的目的。亟需將職場霸凌、誣控濫告、洩密、濫用職權等行為入法。\n\n三、針對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情形，增訂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將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職場霸凌列入。\n\n四、為強化公務人員紀律、維護公務員職場環境，針對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丁等者，在考績年度內屢有酒駕、拒絕接受酒測，並被吊銷其駕駛執照、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職場霸凌、誣控濫告、洩密、濫用職權、違反行政中立等相關情形，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始得免職。","修正":"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下列規定：\n\n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n\n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n\n(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n(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n\n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n\n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n\n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n\n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n\n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n\n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n\n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n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n\n九、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n十、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n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在考績年度內屢有下列情形一，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始得免職：\n一、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因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檢測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n二、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n三、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n\n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影響機關和諧重大。\n\n五、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機關紀律重大。\n\n六、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影響機關效能重大。\n\n七、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嚴重財物或人員損傷，影響機關運作重大。\n\n八、洩漏應保守之機關機密或應秘密之事項，情節嚴重，影響機關利益重大。\n\n九、濫用職權整肅異己，徇私不公，情節嚴重，影響公務人員權益重大。\n\n十、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重大。\n\n十一、品德操守惡劣、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極差，或有其他嚴重不稱職情事。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涉部分違法案件嗣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予檢討是否撤銷其汰除考績並重為考績。\n\n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依前項規定予以考列汰除案件，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3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