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4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6/LCEWA01_11021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6/LCEWA01_11021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蘇清泉"],"連署人":["傅崐萁","張智倫","羅智強","徐欣瑩","黃仁","涂權吉","盧縣一","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5-01-03","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6","laws":["01718"],"mtime":"2025-01-15T21:14: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4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407","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等18人，鑒於為確保學生於校內外之就學安全，教育部應對校園安全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負有不可迴避之責任。然目前校園安全之相關規範散落各處，如《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等規定，僅侷限於校內事件，難以全面落實校園安全之維護及通報機制，並且校園安全人力不足之情況亦未獲妥善改善。為整合現行校安相關規定，並提升校園安全維護之成效，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將校園安全入法，並改善現有輔導組長多為代理教師兼任之現況，且預留校安專法之員額編制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n\n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n\n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n\n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25","說明":"一、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為教育部掌理之事項，因此，保護學生就學安全，教育部責無旁貸，現行校園安全機制散落於《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等規定，大都規範校園內發生之事件。惟學生之安全維護並不僅止於校內，現有法令顯無法維護校園安全，更無法落實通報機制，且校園安全人力亦明顯不足，現多半為代理教師兼任輔導組長，顯有待以專法規範。\n\n二、為校園安全專法預留員額編制之空間。","修正":"第二十一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n\n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與校園安全工作。\n\n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輔導組長以專任為原則。\n\n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校園安全人員之員額編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4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