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4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6/LCEWA01_110216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6/LCEWA01_110216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蘇清泉","傅崐萁","張智倫","羅智強","高金素梅","黃仁","涂權吉","陳永康","陳玉珍","徐欣瑩","陳雪生","林思銘","黃建賓","黃健豪","謝龍介","林倩綺","羅明才","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5-01-03","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6","laws":["01725"],"mtime":"2025-01-15T21:14: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4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408","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有鑑於現行運動選手職涯輔導機制僅針對績優選手，對其他選手退役後之多元職涯需求支援不足，且輔導政策以體育相關職業為主，難以全面覆蓋選手或發展多元專業技能之需求。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成立運動員生涯與職涯輔導中心，以完善退役選手之職涯規劃與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21-12-28-修正:26","說明":"一、本條增訂第四項。\n\n二、有鑑於現行政府輔導退役運動員之政策，多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轉職之優先考量，多數運動員對於退役後之規劃亦多以教師、教練為主。惟相關職缺有限，對於大多數未能符合績優運動選手之定義者，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尚不完善，亦缺乏協助選手轉換跑道建立多元化專業技術之選擇。\n\n三、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選手退役後之生涯和規劃輔導；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4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