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4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6/LCEWA01_11021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6/LCEWA01_11021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宗憲","林沛祥"],"連署人":["楊瓊瓔","徐欣瑩","涂權吉","李彥秀","陳玉珍","游顥","徐巧芯","張啓楷","黃建賓","林倩綺","羅智強","葛如鈞","陳菁徽","謝龍介","洪孟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5-01-03","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6","laws":["01410"],"mtime":"2025-01-15T21:15: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4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449","案由":"本院委員吳宗憲、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我國對受勳人員因遺失獎章或勳刀而函請補發之規定，並未規範得申請補發之資格為何，引發爭議衝突。例如，曾有受勳人員因故逝世後，其遺屬欲代為申請補發勳章或勳刀，卻遭遇申請無門之困境，顯示現行規範有致受勳人員家屬無從回復其應有榮耀之虞，確有修法補正之必要。若受勳人員因故遺失勳章或勳刀，受勳人本人或其遺屬皆應享有於敘明事由後，向原授勳機關申請補發之權利，以期彰授勳制度表揚並昭顯受勳人員特殊成就與貢獻之本旨，更為臻全受勳人員及其家屬權益，使其榮耀不因受勳人員故去而消滅或減損，爰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敘勳之對象皆為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鑒於軍職人員之職業特殊性，受勳人員於戰亂或其他特殊歷史事件而不幸身亡者，實屬不在少數；然而，依現行法條，代為申請補發者之資格未臻明確，致其家屬有無從回復受勳人員應有之榮耀之可能，確有修法補正以茲闡明之必要。\n二、以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青天白日勳章為例，該勳章自1930年起頒授迄今，時間橫跨戰亂時期，受勳對象均為保家衛國、抵禦外侮有功之軍職人員，其中不乏因公殉職或於戰亂中犧牲者；又勳章經常隨受領者之故去而滅失，然其遺屬囿於現行規定，未得以親屬名義申請補發，實有未逮。\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二項，允受勳人員及其遺屬皆得依法於敘明事由後，函請原授勳機關補發勳章，使受勳人員與其家屬權益不因受勳人員故去而消減，並延續對受勳人員特殊成就及貢獻之表揚。","對照表":[{"law_id":"01410","law_name":"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呈請補發。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law_content_id":"01410:01410:1952-05-09-全文修正:22","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闡明勳章、勳刀遺失後得申請補發人之資格，應為受勳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二等親以內之血親，而後者又以一次為限。\n\n二、除受勳人員本人應得申請補發並無疑問外，查有部分受勳人員經歷特殊歷史事件或重大事由而身亡，若將申請補發之資格僅限縮於受勳人員本人，將使上開情況之受勳人員及其遺屬無從回復應有之榮耀，實有未逮。爰增訂第三項，並以民法所訂之繼承順位為得申請補發之人，完善受勳人員與其遺屬之權益。","修正":"第二十二條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由受勳人員聲敘理由後呈請補發。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n\n如受勳人員死亡，下列順序之人得為申請人。但應以一次為限：\n一、配偶。\n二、直系血親卑親屬。\n三、父母。\n四、兄弟姊妹。\n五、祖父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4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