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4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6/LCEWA01_11021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6/LCEWA01_11021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5-01-03","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16","laws":["01230"],"mtime":"2025-12-05T15:54:02+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472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釋字第六百九十六號解釋，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又本法被保險人因婚姻關係及其配偶間，以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名，而承受加重經濟負擔之特別不利益，造成該投保之弱勢族群家庭產生弱弱互保，似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不符，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18","說明":"一、鑒於憲法法庭釋字第六百九十六號曾作出解釋，為維護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禁止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承受特別不利益。惟本法現行第十五條要求具婚姻關係之被保險人，夫妻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如無婚姻關係者，則無裁罰之規定，引起懲罰婚姻之爭議。為落實釋字第六百九十六號精神，爰修訂第二項後段，刪除配偶罰款之規定，以確保法之平等性與正當性。\n\n二、此外，隨著整體社會日益重視女性經濟獨立性與職場參與，近十年女性勞動參與率穩定維持在50%以上。過去婦女團體主張倡導社會對家庭主婦經濟保障之關注，如今則逐步轉向強調提升女性勞動市場參與機會及維護職場性別平等。是以，刪除已婚配偶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罰則規定，不僅可避免該法對婚姻關係造成之不合理負擔，亦能彰顯社會對性別平等的重視與支持。","修正":"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現行":"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n\n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4","說明":"配合第十五條修正，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罰則。","修正":"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提案編號":"20委1100847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4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