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5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7/LCEWA01_11021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7/LCEWA01_11021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連署人":["陳菁徽","黃健豪","鄭正鈐","陳雪生","林國成","陳超明","張啓楷","呂玉玲","林沛祥","林倩綺","邱鎮軍","翁曉玲","傅崐萁","顏寬恒","羅廷瑋","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0","last_time":"2025-03-04","meet_id":"院會-11-2-17","laws":["04687"],"mtime":"2025-03-13T18:15: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5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541","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鑑於少子化情形日漸嚴重，業成國安危機。為鼓勵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少子化情況加劇，業成國家危機。公務人員群體相較於一般民間企業，職涯穩定性較高。為鼓勵公務人員為增產報國之先行表率，增設相關配套措施彈性，以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公務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彰顯對待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公平性。\n二、公務人員限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於本條第四項定有明文限制，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此規定致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購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有失公平。\n三、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於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數量尚屬少數，政府不至於增加額外支出。","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公務人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今辦理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說明":"一、鑒於少子化情況加劇，業成國家危機。公務人員群體相較於一般民間企業，職涯穩定性較高。為鼓勵公務人員為增產報國之先行表率，增設相關配套措施彈性，以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公務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彰顯對待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公平性。\n\n二、公務人員限於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於本條第四項定有明文限制，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此規定致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購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有失公平。\n\n三、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於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數量尚可，政府不至於增加額外支出。","修正":"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5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