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5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7/LCEWA01_11021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7/LCEWA01_11021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林德福","邱若華","許宇甄","羅智強","張智倫","邱鎮軍","王育敏","盧縣一","廖先翔","徐巧芯","陳玉珍","洪孟楷","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0","last_time":"2025-03-04","meet_id":"院會-11-2-17","laws":["01725"],"mtime":"2025-03-13T15:17: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5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552","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運動員平均退役年齡為33歲，而現行法規對於績優運動員，政府負有協助輔導就業之義務，但對於全體運動員則未有相對應之協助作為，其退役後之生涯或職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爰修正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須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其退役或轉職時之輔導，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現行政府輔導退役運動員之政策，多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轉職之優先考量，多數運動員對於退役後之規劃亦多以教師、教練為主。惟相關職缺有限，對於大多數未能符合績優運動選手之定義者，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尚不完善，亦缺乏協助選手轉換跑道建立多元化專業技術之選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21-12-28-修正:26","說明":"有鑑於現行政府輔導退役運動員之政策，多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轉職之優先考量，多數運動員對於退役後之規劃亦多以教師、教練為主。惟相關職缺有限，對於大多數未能符合績優運動選手之定義者，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尚不完善，亦缺乏協助選手轉換跑道建立多元化專業技術之選擇，爰新增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政府為協助其退役後之生涯、規劃輔導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5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