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5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7/LCEWA01_110217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7/LCEWA01_110217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0","last_time":"2025-03-12","meet_id":"院會-11-2-17","laws":["01646"],"mtime":"2025-12-05T15:53: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58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58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提名方式，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由農業部推薦符合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鑒於農業部訂定之辦法規定，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僅能由農業部推薦產生，而農業部又僅掌控泛公股股權41.62%，除嚴重剝奪其他股東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外，亦有球員兼裁判之利益牽制問題，有違公司治理及監督制衡的立法意旨。復因全國農業金庫之每股盈餘、股利配發等指標每下愈況，投資標的亦難以真正透過常董會、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等會議與機制，甚至獨立董事之設置進行有效監督，致發生雷曼兄弟鉅額虧損在前，美國政府公債投資虧損在後，且在政府指派之常務董事主導下，提供中央畜產會貸款總計15億元（其中7.5億元無擔保，另7.5億元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辦理111年及112年專案進口雞蛋，並衍生諸多疑涉人謀不臧、違法違規之情事。顯見為求公司治理而設置之獨立董事一職，原定推薦與選任方式，完全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為落實公司治理，回歸獨立董事善盡監督與制衡之設置目的，並讓全國農業金庫之經營在肩負政策使命同時，回歸正軌，爰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n二、截至113年11月底止，全國農業金庫股權結構為：\n(一)泛公股：41.62%\n(二)泛農漁會體系：58.33%\n(三)農業金庫員工個人持股：0.05%\n三、截至113年11月底止，全國農業金庫董事席次分配為：\n四、據查，國內企業目前關於「獨立董事」設置係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為主要依循規定，此外，亦包含《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等三項行政命令。惟不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範中，僅全國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採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單一模式，顯已剝奪其他規範中，針對同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獨立董事提名權。\n五、獨立董事之設置，為求執行業務範圍內保持獨立性，不為公司員工，不參與具體事務，不持有公司股票，在上述相關規範中，並明訂「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等限制，並藉此提升公司治理，強化法令遵循與公司經營績效。然，綜觀全國農業金庫現行之獨立董事設置與選任方式，顯難以有效達成應有之目的。\n六、為落實公司治理，回歸獨立董事善盡監督與制衡之設置目的，全國農業金庫應比照我國其他訂有獨立董事制度者，將獨立董事之提名權，回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爰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獨立董事設置相關規範，俾便有效落實。\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張啓楷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1646","law_name":"農業金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不受連任次數之限制。\n\n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全國農業金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n\n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n\n三、不符合依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n\n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n\n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全國農業金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law_content_id":"01646:01646:2011-03-29-修正:19","說明":"一、參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n\n二、第二項刪除提名方式，並另定提名方式規定。\n\n三、新增第三項，明定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候選人三種提名方式。各方式所提之單一候選人名單之提名人數皆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且應由農業金庫董事會評估各方式所提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應遵循辦法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n\n四、新增第四項，參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循事項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明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算之選任方式。\n\n五、新增第五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提名之應遵循辦法。\n\n六、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項次調整。","修正":"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不受連任次數之限制。\n\n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全國農業金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全國農業金庫應依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審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請股東會選任之：\n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方式向農業金庫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n二、由董事會自行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n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n前項提名方式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n\n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n\n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n\n三、不符合依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n\n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n\n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全國農業金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5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