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5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7/LCEWA01_110217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7/LCEWA01_110217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鎮軍","游顥","林沛祥","蘇清泉"],"連署人":["黃仁","盧縣一","馬文君","高金素梅","黃建賓","魯明哲","陳超明","羅智強","翁曉玲","陳雪生","牛煦庭","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0","last_time":"2025-06-06","meet_id":"院會-11-2-17","laws":["04818"],"mtime":"2025-06-06T15:17: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5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588","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游顥、林沛祥、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我國地方自治面臨新型態網路服務、數位治理及數位轉型等新趨勢治理挑戰，另外因應少子化、缺工及通膨問題，以及推動國土計畫、防災型都更等重大政策，亟需增加專業度高的副首長；另鑑於軌道運輸普及後大幅縮短一日生活圈，跨縣市工作人口、旅遊民眾、國際移工及在地住民，才是人口服務及治理全貌，應將直轄市政府之副市長固定為三人、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里之縣政府副縣長固定為二人，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地方自治業已面臨新型態網路服務、數位治理及數位轉型等新趨勢治理挑戰，另外因應少子化、缺工及通膨問題，以及推動國土計畫、防災型都更等重大政策，亟需增加專業度高的副首長；另外在軌道運輸普及後大幅縮短一日生活圈，國際移工及跨縣市工作人口、旅遊民眾與在地住民才是人口服務與治理全貌，亟需增加專業副市長及鬆綁行政組織，爰增置直轄市政府之副市長為三人、縣政府之副縣長為二人。（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n二、我國直轄市目前共有台北市（首都）、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等六個直轄市，除均為人口高度集中之大都會外，其中五個直轄市並有納入原為鄉鎮市層級之複雜行政區域，治理品質亟需提升，爰一律增置副市長為三人。（修正第五十五條）\n三、我國縣市政府層級，共有十三縣及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三市，其中行政區域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里的共有十個縣，包括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及宜蘭縣，其中僅有彰化縣因人口超過125萬人，依現行規定得置副市長二人，其餘九縣僅能置副縣長一人。（修正第五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n\n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n\n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1","說明":"一、我國地方自治業已面臨新型態網路服務、數位治理及數位轉型等新趨勢治理挑戰，並面臨新世代重大政策轉型，亟需增置專業副市長一人。\n\n二、修正第一項，直轄市為人口高度集中之大都會，後續改制或擴大行政區之直轄市共有五個，除人口均超過180萬人外，並兼有幅員廣大之行政轄區，為全面提升直轄市治理品質，爰規定直轄市一律得置副市長三人。","修正":"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n\n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n\n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現行":"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n\n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我國縣市政府層級，共有十個縣的行政區域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里，包括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及宜蘭縣，其治理型態與複雜程度遠非現行地方政府組織能堪負荷，惟目前僅有彰化縣因人口超過一百二十五萬人，得依現行規定增置一名副市長，爰修正為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或行政區域面積超國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之縣（市），均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修正":"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或行政區域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里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n\n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5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