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6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8/LCEWA01_11021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8/LCEWA01_11021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游顥","蘇清泉","謝龍介","邱鎮軍","林沛祥","馬文君","廖偉翔"],"連署人":["林德福","陳玉珍","洪孟楷","牛煦庭","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盧縣一","陳菁徽","陳超明","黃建賓","丁學忠","翁曉玲","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7","last_time":"2025-03-04","meet_id":"院會-11-2-18","laws":["03615"],"mtime":"2025-03-13T15:17: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6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618","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游顥、蘇清泉、謝龍介、邱鎮軍、林沛祥、馬文君、廖偉翔等22人，就業安定基金被官員濫花、使用不當引發各界關切。就業安定基金為有家庭照護需求之家庭或個人，每月繳納之就業安定費亦是生活的負擔。與其就業安定基金被官員隨意使用，修法擴大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範圍，應更符合社會需求及公共利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審計部113年12月17日公布就業安定基金遭濫用最新調查結果，就業安定基金111－113年未符合用途的支出有5,174萬元，其中媒體宣導費用就有3,784萬元，就業安定基金濫花、使用不當，引發各界關切。\n二、然就業安定基金為有家庭照護需求之家庭或個人，每月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是生活經濟上一筆不小的負擔。與其就業安定基金被官員隨意使用，修法擴大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範圍，應更符合社會需求及公共利益。\n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免繳規定，僅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未完整考量被看護者為身心失能者之家庭整體負擔，應針對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納入，以減輕相關負擔。","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n\n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n\n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n\n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n\n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n\n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5-09-18-修正:62","說明":"一、審計部113年12月17日公布就業安定基金遭濫用最新調查結果，就業安定基金112年未符合用途的支出有5,174萬元，其中媒體宣導費用就有3,784萬元，就業安定基金濫花、使用不當，引發各界關切。\n\n二、然就業安定基金為有家庭照護需求之家庭或個人，每月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是生活經濟上一筆不小的負擔。與其就業安定基金被官員隨意使用，修法擴大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範圍，應更符合社會需求及公共利益。\n\n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免繳規定，僅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未完整考量被看護者為身心失能者之家庭整體負擔，應針對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納入，以減輕相關負擔。","修正":"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n\n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障礙程度三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n\n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n\n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n\n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n\n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6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