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6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8/LCEWA01_11021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8/LCEWA01_11021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復議","提案人":["徐巧芯","廖偉翔"],"連署人":["黃建賓","許宇甄","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葛如鈞","陳玉珍","翁曉玲","邱鎮軍","高金素梅","林思銘","謝龍介","丁學忠","羅明才","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7","last_time":"2025-03-12","meet_id":"院會-11-2-18","laws":["04687"],"mtime":"2025-03-14T18:15: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6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641","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已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鑑於近年物價飛漲，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升高，依據主計總處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生活產生極大壓力，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最高70%、最低45%，且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報告指出，112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高達2.5%，但高齡家庭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高達2.8%，連同107年起試編結果也顯示高齡家庭年增率連續五年都高於全體年增率，顯然物價上漲對高齡者影響極大。","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基於維護公務人員退休生活，同時完善公務體系薪資與保障，並考量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上漲，對於以退休者生活產生實質影響，原將本條明「不再」隨在職人員予以修正，維護以退休之高齡者生活。\n\n二、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之逐年降低。","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6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