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86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8/LCEWA01_11021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8/LCEWA01_11021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羅廷瑋"],"連署人":["王鴻薇","黃建賓","林德福","廖先翔","張啓楷","陳玉珍","洪孟楷","游顥","陳菁徽","邱鎮軍","翁曉玲","陳雪生","謝龍介","羅明才","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1-17","last_time":"2025-03-04","meet_id":"院會-11-2-18","laws":["01922"],"mtime":"2025-03-13T18:15: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6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643","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等17人，鑑於火力發電業之燃料有煤、重油、柴油天然氣等，而火力發電之各種發電燃料造成嚴重空污，進而影響人體健康。而我國為達到淨零碳排之政策，已於111年3月及12月分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及「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並於112年1月核定「淨零排放路徑112－115年綱要計畫」，針對淨零碳排目標進行各面向的減緩與調適；再者環境部引據國衛院實證研究，將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年平均值及日平均值分別由原先的15及35μg/m3，加嚴為12及30μg/m3，故顯示必須加大現行火力發電業之減煤減碳期程，方能達成政府所訂標準。是以早期火力發電設備之碳排量體大，易引起空污問題嚴重，爰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得轉作緊急備用之法源基礎，以及該緊急備用機組之啟用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空氣污然嚴重，以大台中地區為例，光台中榮總每年新增肺癌相關病例高達600名，嚴重影響國人健康。\n二、分析台中空污原因，有移動汙染源和固定汙染源，其中固定汙染源為污染大宗，而其中更是以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之排放為主要來源，並且現行10部機組皆是燃煤機組，其空污總排放量每年至少超過8,000噸以上，不可謂不嚴重。\n三、雖然我國已於111年3月及12月分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及「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並於112年1月核定「淨零排放路徑112－115年綱要計畫」，針對淨零碳排目標進行各面向的減緩與調適，並且環境部也將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年平均值及日平均值分別由原先的15及35μg/m3，加嚴為12及30μg/m3，然為達淨零碳排之目標，必須加大現行火力發電業之減煤減碳期程，方能達成政府所訂標準。爰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得轉作緊急備用之法源基礎，以及該緊急備用機組之啟用條件。","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電業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早期火力發電設備之碳排量體大，易引起空污問題嚴重，進而影響國人健康，爰新增電業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得轉作備用機組，以賦予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得轉作緊急備用之法源基礎。\n\n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前項備用機組之啟用條件為須國家遭遇重大事故，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方得啟用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火力發電業設備停業後，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設備機組得轉做緊急備用。\n\n前項緊急備用機組，除必要維護外，需國家遭遇重大事故，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方得啟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6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