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2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3/LCEWA01_110303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3/LCEWA01_110303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3","laws":["07324"],"mtime":"2025-03-13T15:16:57+08:00","提案人":["陳培瑜","郭昱晴","黃秀芳","吳思瑤"],"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270號","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郭昱晴、黃秀芳、吳思瑤等21人，鑒於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中「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之定義缺乏國內外實證研究依據，無法接軌聯合國（UN）、國際勞工組織（ILO）等國際組織之定義，亦不符合世界各國高齡化政策之趨勢。且我國已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高齡社會白皮書」、「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等相關法律與政策。以壯世代為名另立法律，恐造成行政部門施政窒礙難行。為避免有關單位業務的疊床架屋、維護大眾使用詞彙的多元文化，杜絕特定有心人士循私濫用「壯世代」之疑慮，擬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俊宇","張雅琳","羅美玲","林淑芬","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陳素月","李坤城","徐富癸","林月琴","王美惠","沈伯洋","沈發惠","黃捷","吳琪銘","何欣純"],"說明":"一、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本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其將五十五歲以上稱為壯世代，缺乏國內外實證研究、政策制定之經驗作為依據。世界各國相關中高齡與高齡政策，多依照聯合國（UN）與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定義，將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稱為「中高齡」、六十五歲以上稱為「高齡」。國際組織與世界主要國家均未以五十五歲作為年齡區分之界線，相關法律與政策更不曾使用「壯世代」之名稱。\n二、我國針對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就業、生活福祉，過去已提出諸多法律與政策，並刻正推動中，如民國一百零八年公布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行政院亦於民國一百十年核定修正「高齡社會白皮書」，並據以提出「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年）」。其中有關中高齡、高齡之定義，均比照前述聯合國（UN）與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定義，而與壯世代有所不同。\n三、「壯世代」之定義無法與國際接軌，恐造成行政部門施政窒礙難行，而臺灣社會對於「壯世代」一詞亦未形成普遍共識，實務上易生與過去既存且已習慣概念混淆之爭議。為避免有關單位業務的疊床架屋、維護大眾使用詞彙的多元文化，杜絕特定有心人士循私濫用「壯世代」之疑慮，爰提案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提案編號":"20委11009270","first_time":"2025-03-04","last_time":"2025-03-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2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