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93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郭國文","吳沛憶","王定宇"],"連署人":["陳秀寳","林淑芬","王美惠","林月琴","徐富癸","黃秀芳","賴惠員","李坤城","何欣純","鍾佳濱","蔡其昌","王正旭","邱議瑩","吳秉叡","張雅琳","沈伯洋","李柏毅","許智傑","林宜瑾","陳素月","陳俊宇","莊瑞雄","羅美玲","王義川","黃捷","張宏陸","林岱樺","邱志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4","laws":["07324"],"mtime":"2025-03-19T18:16: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4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郭國文、吳沛憶、王定宇等32人，針對近年來多數國際組織及政府均提倡鼓勵高齡人口參與社會活動，但我國之「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卻使用未有國際組織採納之55歲以上年齡定義，不僅混淆中、高齡人口與高齡人口社會福利需求，更將導致政府重複投入大量資源予特定族群，排擠弱勢族群福利預算，造成世代對立等問題。尤有甚者，部分有心人士企圖透過本法之法律效力謀取私利。為避免此法淪為特定團體或個人謀取私利之工具，擬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二條將55歲以上年齡之國人定義為「壯世代」，然現行各國際組織有關人口年齡層之定義，國際勞工組職（ILO）定義45歲以上為中高齡，聯合國（UN）定義65歲以上為高齡，國際間並無以55歲為界線定義人口年齡層之情形，且我國政府已於各相關部會投入大量預算用於中高齡者，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投入，排擠其他弱勢族群福利，爰擬提案廢止。\n二、經查，於本法三讀通過前，已有特定有心人士透過成立協會、公司及註冊商標等方式，搶佔其自創之「壯世代」一詞使用權，該特定人士成為立法委員後，不僅強力主導本法立法過程，更於本法三讀通過後，透過凍結預算等方式迫使各部會修改法律命令，意圖以本法賦予此名詞之法律效力謀取私利，無視「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關立法委員應利益迴避之義務，並以本法其他立意良善部分遮掩其意圖，為避免本法淪為個別特定團體或個人謀取利益之工具，爰擬提案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first_time":"2025-03-07","last_time":"2025-03-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490000/details"}